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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许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9日
    

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许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

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条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数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五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一、审批程序;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市目前7家,暂不新设)

程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附件)第一;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限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规章制度;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时半至11时半

下午1时半至5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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