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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须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8日
为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听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纪律。
  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听证秩序进行听证活动,保障听证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般允许旁听,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未成年人(经行政机关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酗酒者;
  (三)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员。
  四、听证当事人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应当由本人参加;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代理权限。
  五、听证当事人(含其代理人)参加听证,必须携带有关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六、听证当事人如在听证中需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告知听证主持人。
  七、听证当事人(含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通知的地点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迟到15分钟以上作放弃听证处理。
  八、听证当事人(含其代理人)所作的陈述、申辩、质证等均应与听证案件有关,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和许可下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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