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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行政检查、强制、处罚政务公开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7日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在此将上海市卫生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公布如下,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1、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说明来由并出示监督证。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监督笔录或询问笔录的,笔录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人员签名或印章覆盖。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可以采样,但须向被采样单位或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检查人可要求其回避。
  5、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经营行为:3万;非经营行为:1千)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如封存)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违反《食品卫生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的,为十五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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