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建爱国卫生先进系统考核、命名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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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创建工作,加强本市单位卫生工作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全市各行各业的单位卫生水平,改善广大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创建范围: 1、本市市级各委、办、局(集团公司)系统;各区、县所属委、办、局(公司)系统; 2、驻沪部队、武警部队系统; 二、管理原则: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系统考核、命名工作,在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的领导下进行。爱国卫生先进系统分市级和区(县)级两个层次,分别由市、区(县)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原由,负责相应系统的考核、命名工作。 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创建工作在市爱卫会的领导下,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统一组织进行。各系统爱卫会负责创建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计划、实施、初审和申报工作;各区(县)爱卫办负责对辖区内创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所属单位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市爱卫办负责对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评估和复查工作。 区(县)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创建工作在区(县)爱卫会的领导下,由区(县)爱卫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三、申报考核条件: 1、系统内有主要领导分管创建工作,有创建工作领导班子,并落实具体部门实施,有详细的创建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有完整的系统创建工作基础资料(资料要求参照《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簿》整理)。 2、系统所属单位达到上海市单位卫生标准并在近三年的各类卫生检查成绩中较好,未被分开的批评曝光。 3、在近三年中,各单位不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或因单位原因引起的急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职业病的发生。 4、系统内各单位的“三硬件”设施(食堂、厕所、垃圾箱)的建设达到规定的卫生要求,设施完好达95%;四害密度和防害设施的设置达到规定的要求。 5、系统所属单位的卫生工作服从街道、居委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参加社区公益卫生活动,为社区的卫生作出贡献。 四、考核鉴定内容及标准: 对系统所辖的全部单位。检查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内外环境、绿化环保、“三硬件”设施、四害防制、行业卫生等,其标准按照市爱卫办制订的《上海市单位卫生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五、申报方法: 凡申请创建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部队、武警,在创建活动开展前,应将创建计划和系统现状报市爱卫办;根据创建计划和实施情况,经市爱卫办调研并在本系统内初审合格后,由系统爱卫会填写《上海市爱国卫生先进系统考核鉴定申请书》(附后)报市爱卫会。 市级较大型系统在申报创建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时,可由该系统制定分阶段创建实施计划,报市爱卫办。 创建区(县)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方法申报。 六、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全面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方法为书面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爱卫办根据年内对该系统所属单位的考核成绩,提出综合评价鉴定意见。 市级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考核鉴定,由市、区(县)爱卫办共同组织实施,对系统内所属全部单位的日常检查由各区(县)爱卫办进行,以不打招呼的暗查为主;年终综合考核由市爱卫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单位卫生标准实施考核。考核成绩以区(县检查成绩和市爱卫办组织的检查成绩分数相加而成,总评分须达95%以上。其中区(县)和市的检查成绩分别占60%和40%。在考核结束至命名前,市爱卫办仍将组织暗查,如发现有明显的回潮现象,可延迟命名时间。 七、命名方法: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经考核达标后,由负责考核鉴定的爱卫会在相应的时间内予以命名,并授予“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的奖牌(或证书),可以用适应的办法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 对已建成的爱国卫生先进系统,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以暗查为主,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凡整改后仍未能达标者,将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系统称号,并予以通报。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实行。 附:上海市爱国卫生先进系统考核鉴定申请书(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