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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广告批准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9日

行政许可事项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条件

1、是合法的中医医疗机构或开设中医科的医疗机构

2、未被处以暂停1年内不予受理中医广告审批申请的行政处罚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行政许可法》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4、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民办医疗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外省市医疗机构在本市申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出示和提交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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