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实施闵行区医疗机构医师执业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3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由于受市场机制负面作用的影响,在医疗活动中的“五不合理”现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商的“回扣”现象、医疗服务过程中“生、冷、硬、顶”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杜绝上述现象发生,提高我区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特制订《闵行区医师执业告知承诺书》,由各医院于2004年4月10日前对各级医师签定执业告知承诺书。

望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医师执业告知承诺书

 

 

 

                                    闵行区卫生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闵行区医师执业告知承诺书

 

为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医师,承诺如下:

一、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二、承诺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住院,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承诺不无故拒绝、推诿就医的患者。

四、承诺事先向患者告知所提供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五、承诺严格执行区卫生局关于抗菌素的使用规定。

六、承诺不接受患者的“红包”,不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商的任何方式的“回扣”。

七、承诺不利用职业特点,因利益驱动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八、因本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九、本人接受医院的如下告知:

1、如在诊疗活动中有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住院等行为被区内通报警告二次以上的,业务考核不合格,本人可能受到暂停医疗执业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2、如本人因利益驱动使用抗菌素(或其它药物)或因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被区内通报警告二次以上的,可能受到暂停医疗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3、本人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行为,依法接受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愿意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位:

    字:

 

                             二○○四年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医院(医务科保存)、个人各执一份

 

   
留言
验证码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