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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3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复检查问题,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降低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费用负担,我局决定在本市部分公立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的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试点单位
  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包括各市级医院、各区县中心医院、部队医院、二级甲等企业医院,共计70所医院。
  二、试点的辅助检查项目
  (一)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MRI、DSA、SPECT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二)部分稳定性较好、价格较高的临床检验项目,如下:

专业

项目名称

黄本编码

新项目编号

临床血液体液

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

(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35204

250201001

临床生化

总蛋白

31201

250301001

 

白蛋白

31202

250301002

 

血清蛋白电泳

31205

250301004

 

总胆固醇

31301

250303001

 

甘油三脂

31302

250303002

 

钙测定

31404

250304004

 

镁测定

31406

250304006

 

铁测定

31407

250304007

临床免疫

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

 

 

 

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

32130

250403014

 

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32107

250403001

临床微生物

动物接种

33301

250502004c

 

病毒培养与鉴定

 

250501037

 

细菌分型

 

250503004

  (三)超声检查项目。
  三、实施要求
  (一)试点单位对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试点辅助检查项目原则上予以互相认可。凡是患者或首检医院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复检查的,经治医师应在病历上注明复查理由,由本专业取得主治医师技术职称满3年以上人员审核签字,同时经治医师应履行告知手续,并在检查单上简要注明“已告知复查理由,得到患者同意”后,实施重复检查。其中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经治医师在履行告知手续后,还需得到患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复检查(上述情况急诊除外)。
  四、配合此项试点应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医院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按规定由患者自己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各医院(包括已使用影像资料电脑存储和通讯PACS系统的医院)应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交给患者。
  (二)医院应加大对患者的宣传力度,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各项病史原始资料,并于下次就诊随身携带。
  (三)医院要尤其注意避免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和住院不同部门发生的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检查项目的有效连贯性。
  (四)医院应加大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做到合理选择确需检查的项目,避免在检验、超声等检查过程中出现捆绑式检查;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和思辨能力,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
  (五)医院应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上级医生要对住院患者的首诊检查或复查项目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六)各有关质控中心要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和质控检查力度,使开展相关检查项目的医院不论规模大小,其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对临床具有正确的参考价值。在年度质控督查时,可将明显不合理的、经查实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作为扣分项目之一。
  (七)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应加强对此项试点的指导工作,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和争议。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可向我局医政处反馈。我局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这项举措。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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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