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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等申请程序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9月29日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程序
  
  受理范围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审批程序
  
  受理范围
  下列医疗机构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拟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须事先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7.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医疗机构办理停止执业或歇业程序
  
  受理范围
  下列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或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事先向市卫生行政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歇业手续: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停止执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核实,核准后,注销或暂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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