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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22年)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0日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等。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电话:021-64881046,电子邮箱:wsjxx@shmh.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闵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的工作程序,落实人员和工作制度,及时解答市民问题,提供所需信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聚焦重点领域,科学精准公开疫情防控信息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工作

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1)2022年,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13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通过闵行区政府网站公开。

2)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本年度未发布规范性文件;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公开情况:本年度对本单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进行了维护和更新;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年度未发布社会发展规划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本年度未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在市“一网通办”平台公开了13项行政许可事项;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在市“一网通办”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8)财政预算、决算、绩效信息:本年度公开财政预算信息2条,决算信息2条,绩效信息3条;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本年度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7项及其成交结果,采购总金额3448588元,采购事项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卫健委办公室搬迁开办项目、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等。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政策信息可在“上海闵行”信息公开相关专栏查询;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策信息可在“上海闵行”信息公开相关专栏查询;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政策信息可在“上海闵行”信息公开相关专栏查询;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相关信息统一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发布;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策信息可在“上海闵行”信息公开相关专栏查询。

2022年度无政务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事件,无政务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事件。

2.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年度,新收信息公开申请35件,其中12件主动撤销申请,1件未补正申请,1件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予以公开的或部分公开的有20件。

继续做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本年度共有4件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3.政府信息管理

制定我委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范围的规定,明确细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逐步增加主动公开内容。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开前发布审查和同步报送政策解读要求。本年度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13条,重要政策解读18条。

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修订2022版《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强化公开事项和公开内容的联动展示。

实现依申请公开工作全链条管理,建立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发布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文件4件。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行政执法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医疗广告审查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4.政府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坚持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理念,在“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医疗卫生”等栏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疫情防控、医疗卫生、预防接种等信息,保障了公民对与自身利益相关度高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通过“健康闵行”微信公众号、新浪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向社会积极宣传健康管理知识和工作动态信息。 

5.监督保障

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专题培训,并认真学习《条例》《规定》及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11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9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9

6

0

0

0

0

3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7

2

0

0

0

0

1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0

0

0

0

0

 

1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8

4

0

0

0

0

12

(七)总计

29

6

0

0

0

0

3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

0

0

0

0

0

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时效性、规范性有待提高,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全面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系列决策部署,做好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进“五公开”工作。是注重抓好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的落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渠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公开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一是做好主动公开。加强法定公开内容的日常维护,坚持以应公开 尽公开原则,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二是优化完善依申请公开。规范依申请办理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提高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实效。三是推进政策文件精准解读。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丰富政策解读内容和形式。四是抓好政民互动工作。针对区长直通车网站咨询件,做到第一时间联系并解答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