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根据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对公共停车场(库)收费价格改革工作要求,结合《2018年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沪发改价调〔2020〕19号)文件精神,在2017年实施外环以内公共停车场(库)价格试点的工作经验和基础上,将扩大至全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的价格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区外环外全部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分类标准 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收费,对全区公共停车场(库)分三类实施。 第一类: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2015年12月15起首次备案投入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类: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结合实际情况,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类:对其他投资类别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我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上限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价格调整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调价。对于确需调整价格的,在对调整价格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后,书面征求区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四、首小时内前15分钟免费停放,15分钟后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价格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五、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六、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七、本通知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闵行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计费等级划分办法 2-1、闵行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报备表 2-2、闵行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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