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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23号线内涉及水文监测站拆除和迁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2日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水务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轨道交通23号线内涉及水文监测站拆除和迁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及航评报告文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结合第三方技术咨询建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轨道交通23号线内涉及水文监测站拆除和迁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文本格式符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编制的标准要求,原则同意该航评报告。

二、航评报告对工程选址、航道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及水文监测站建设方案等内容论证较充分,结论较客观,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原则同意轨道交通23号线内涉及水文监测站拆除和迁建工程的主要内容。

四、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闵行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报送该工程施工设计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该工程项目中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还应向闵行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该工程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设计方案若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审。

六、取得本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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