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800202100192
- 主题分类:工业、信息化、交通\交通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1-08
- 发文字号:闵交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01-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2026-02-08
- 文件状态:
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镇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8日 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管道路(高速、高架、国省干线)和区管道路(城市道路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其他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定 义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道路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的桥下空间以及桥梁两侧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空间。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是本区道路桥下空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闵行区交通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通设施中心)负责桥下空间使用和管理工作,闵行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执法大队)负责对桥下空间违法、禁止等行为的执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报备 第五条 桥下空间的使用 桥下空间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三种用途。 在使用桥下空间(现有互通式立交、绿地所在的桥下空间除外)时,使用单位需先征询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意见后,再向区交通设施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交通设施中心进行受理。涉及区管道路桥下空间的,向区交通委报备;涉及市管道路桥下空间的,向区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备。 第六条 使用期限和延续 使用桥下空间的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 使用桥下空间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使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交通设施中心提出延续申请,按照原报备程序向区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重新报备。 使用桥下空间协议期限届满,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及时报区交通委注销桥下空间的使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原使用的桥下空间内的搭建物或堆放物等,将桥下空间恢复原状,清除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 使用期间变更用途 使用单位在使用桥下空间协议期间,需要变更桥下空间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桥下空间使用手续。 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当及时将市、区管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备案情况抄告各相关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由相关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落实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管。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桥下空间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 二、桥下空间的管理还应当符合路政、交通、治安、消防、供电、市容环境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三、桥下空间的使用不得影响桥梁的养护、检查、检测和运行安全。 四、桥下空间的使用应保持整洁、平整、有序,有条件应绿化或硬化,并采取技术性封闭措施和设置禁入标志。 第九条 使用要求 桥下空间的使用应当征询桥梁管理单位的意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与区交通设施中心签订协议,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下空间; 二、无条件配合桥梁设施权属单位进行桥梁养护、检查和检测; 三、遵守规划、管线、治安、交通、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 四、在桥下空间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设施中心的同意;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 六、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 七、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受损或者其它异常、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区交通设施中心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八、因交通或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应当无条件腾退。 第十条 日常管理要求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人,落实专人定期巡查,建立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桥下空间违规使用和违法占用等行为,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区交通设施中心。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桥下空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的行为; 二、堆放或者生产加工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三、擅自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 四、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条幅、横幅; 六、违反治安、市容、绿化、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七、设置集体宿舍; 八、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 九、损坏、侵占桥下空间和影响桥下空间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管理经费 一、区交通委可根据市交通委有关文件规定列支桥下空间管理经费,按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实际管理的设施量予以分配,用于保障主管部门及机构对桥下空间开展监督、备案管理等工作。 二、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根据整个辖区内桥下空间的设施量及实际开展工作的需要,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当建立桥下空间管理制度,对日常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并监督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置。 区交通设施中心会同区交通委执法大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协议约定使用桥下空间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报区交通委撤销其使用备案并依程序解除协议。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进在使用桥下空间时安装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桥下空间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区交通委负责组织对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区交通设施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关经费拨付各街镇、莘庄工业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 在桥下空间内发生违反城市道路与公路、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对桥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 |
留言 |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验证码 |
|
||
公众意见 |
|||
咨询人 | 意见与建议 | 回复内容 | 提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