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一)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成立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市交通委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推动落实责任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具体职能由闵行区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承担。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安委办(委安全法制科牵头),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沟通协调日常工作,建立研判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交通设施管理中心、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委执法大队、区重大办,委交通科、设施科、规建科、安全法制科、港航科、行政审批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为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城市客运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二)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本区交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各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事故隐患排查的分类 事故隐患排查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日常排查。事故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当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工艺流程、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当不少于1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专项排查。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1. 根据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2. 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3. 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4. 在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前,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五、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一)管理部门职责 区交通委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交通委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交通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并接受区交通行业安委办的工作指导。 (二)建立事故隐患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者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隐患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3.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4.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三)实施动态监管 管理部门要在2022年末开展的“本市交通行业今冬明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行业企业每月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等的排查、检查。通过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的排查,充分暴露和梳理出威胁行业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要逐个上账、逐个整改、逐个销号。各单位、部门每月汇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本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附件2)。 (四)数字化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数字化管控,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融合赋能安全生产的效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和专业应用开放,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实时动态感知水平,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六、强化督促检查 各单位、部门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等,重点检查行业企业贯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者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七、严格工作纪律 各单位、部门要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采用通报提醒、约谈曝光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