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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航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各相关街镇,各相关港航企业:

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10号)、《关于做好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交安委办〔2023)15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持续推进美丽闵行生态文明样板区建设工作方案》(闵委办发〔2023〕4号)中关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港航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和危害生态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美丽闵行生态文明样板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和其他隐患三个类型。

(二)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或危害生态环境的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或危害生态环境事故发生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各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重大危害生态环境事故的隐患另行确定。

三、港航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排查内容

(一)港口企业

1、港口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港口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港口装卸机械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检验书面材料;

3、港口装卸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操作证书,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港口作业;

4、港口企业是否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5、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书;

6、是否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措施;

7、有车辆进出的码头堆场厂区出口处是否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是否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洗车污水外溢;

8、是否港区内道路路面、码头、堆场的地面应硬化,硬化厚度符合规范要求;

9、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卸船时是否在导料口(含皮带机)、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抑尘装置或吸尘装置;

10、带式输送机等输送机的两侧是否设置挡风板或防尘罩;

11、散货堆场是否加装喷淋(喷雾)设施,喷淋过程产生污水的是否同时设置污水回收池、污水处理装置,喷淋(喷雾)面积是否覆盖散货堆场;

12、露天堆放的易扬尘物料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混凝土围墙;

13、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装卸的码头堆场,企业是否在码头堆场区域内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14、码头区域是否配备垃圾桶(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15、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与靠泊船舶相匹配的岸电设施并投入使用;

16、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及环境保护等隐患。

(二)水路运输企业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台账;

2、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年度核查;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是否配备达标并持有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4、高级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比例是否达标;合同签订期限是否在一年以上;

5、经营运输船舶运力是否达标,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6、是否建立船舶清册,建立一船一档;是否建立专职人员台账;

7、是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8、船舶是否按要求完成了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配备或改造;

9、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及环境保护等隐患。

四、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排查的分类

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排查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日常排查。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当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工艺流程、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及时发现环保基础设施存在的损坏或缺陷以及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流程的落实到位。

(二)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当不少于1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排查,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安全及环保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等;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专项排查。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1、根据主管部门安全及环保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2、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3、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或保护生态环境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4、在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前,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5、根据生产安全或危害生态环境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6、根据上级部门相关督查要求,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五、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一)管理部门职责

区交通委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区港航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意识,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港口装卸机械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工作。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港口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港口装卸机械检验书面材料;港口装卸机械外貌;港口装卸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操作证书;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书;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教育培训、安全会议落实情况;港口装卸机械检查、维修台账等。对排查出的问题实现“零容忍”,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港口装卸机械专项检查工作台账,及时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等。

(二)建立隐患清单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者排查出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3、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4、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三)实施动态监管

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企业每月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等的排查、检查。通过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地排查,充分暴露和梳理出威胁行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类隐患。

(四)数字化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数字化管控,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融合赋能安全生产的效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和专业应用开放,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及环境保护实时动态感知水平,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五)检查方式与频次

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排查工作。同时结合企业三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对“红色、黄色”企业要着重加大检查频次,加强检查力度。

六、强化督促检查

各单位、部门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等,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者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