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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公路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7日
  • 索引号:SY80000708
  • 主题分类:工业、信息化、交通\交通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1-27
  • 发文字号:闵交〔2022〕13号
  • 发布日期:2022-01-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闵行区公路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合理有效使用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提高公路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21〕897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21〕4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纳入公路设施量统计范围的所有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
公路养护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日常养护费、公路养护工程费等。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是本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管。闵行区交通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设施中心”)是本区公路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公路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对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经费使用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区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本区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中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筹措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以下简称“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公路养护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覆盖本区纳入公路设施量统计范围的所有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 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等。按照公路养护管理设施量并综合考虑养护定额、道路等级、交通流量、重车荷载、养护质量、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  区、镇两级财政应足额配套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应满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相关文件及本区相关养护规范要求以及养护定额支出要求。用于乡、村道养护的配套公共财政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中的对应部分。

第三章 设施量调整
第七条 符合公路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设施中心向区交通委申请,经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初审、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运局”)批准后由区设施中心、街镇按相应道路等级接管。接管后的公路纳入设施量统计范围。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之后、正式接管之前的养护管理, 按本区公路接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变更管理权属或调整行政等级(国道、省道除外)的公路,应先由区交通委上报市道运局,经市道运局核准后,完成变更。其中,变更管理权属的应根据市道运局核准结果,由区交通委委托区设施中心与原权属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九条  本区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应根据核定的公路设施量,按《上海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的规定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路养护周期,结合路况检测数据和实际路况编制。
第十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在每年5月底前编制本街镇下一年度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报送区设施中心。
第十一条  区设施中心按照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上报的道路状况、资金情况及考核结果对上报的下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后确定下年度镇级初步养护计划。区设施中心按照当年度设施量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县道区级初步养护计划,并汇总形成下年度公路初步养护计划于当年7月中旬报区交通委。
第十二条  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由区设施中心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定额标准和设施量细化编制年度日常维护预算。养护工程由区设施中心提出经区交通委审核同意后向区发改委申报,区发改委根据“三个平台”规定进行项目论证、评审、审批。该年度计划和预算申报、确定、下达、调整和执行严格按《闵行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闵财建〔202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养护经费计划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市道路运输局备案。经审批、备案的年度养护计划是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道每年计划安排的养护工程里程比例应不低于县道总里程的13%(其中预养护里程比例不小于5%);乡、村道每年计划安排的养护工程里程比例应不低于乡、村道总里程的8(其中预养护里程比例不小于3%)。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 实行立项审批、政采招标、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区交通委组织对全区公路的年度养护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区设施中心负责实施。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乡村道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区交通委将绩效考核结果反馈区财政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等,作为下年度养护计划及补贴经费的编制依据。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区交通委和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将公路养护经费拨付给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养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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