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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闵行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4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闵行区委员会

闵教字〔2018〕49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7】53号)文件精神和区相关部门要求,现就做好闵行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工作的目标

疗休养工作是党和组织长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关爱教工的一项举措,对增强教工身体素质,调动教工工作热情,提高凝聚力,增进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工作关系具有积极作用。规范疗休养工作,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建立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疗休养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以搭建平台、明确要求、双向选择、规范程序和评估保障为工作模式,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有利于调节身心,开阔眼界,提升精神境界,促进交流,凝聚人心的环境和氛围

二、疗休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疗休养的对象: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安排本单位人员(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雇员)总人数的25%参加当年度的疗休养。

(二)疗休养的相关标准

1、疗休养时间:各单位的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每年寒暑假,以暑假为主;疗休养时间不超过8天(含往返路程时间)。

2、疗休养经费:各单位用于疗休养的费用,一律在福利费中列支,疗休养的费用每人不超过6000元。

3、疗休养地点:每年疗休养地点在区人社局确定的疗休养地点目录库中选定。每次疗休养安排在一个居住地点,不予变动。

(三)疗休养的组织安排

1、服务机构:疗休养的服务机构在由区人社局公开招标的服务机构内选取,各单位可根据人社局确定的疗休养地点与服务机构进行双向选择,确定疗休养的具体安排。

2、操作程序:疗休养工作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工会具体操作。

(1)区教育局向各单位公布服务机构准入单位名称和疗休养地点;

(2)单位确定参加疗休养人员(选定疗休养领队);

(3)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服务机构进行双向选择;

(4)单位公示疗休养计划;

(5)将疗休养安排上报区教育局;

(6)服务机构组织教工疗休养,疗休养人员反馈疗休养情况;

(7)各单位和区教育局对疗休养工作进行评估。

3、财务报销:疗休养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凭发票依法依规报销,在各单位的福利费中列支。涉及旅游景点内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氛围的高度出发,合理安排疗休养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确定疗休养的人员、地点、标准,要做好疗休养工作的公示工作,保证教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相关的工作职责,确保疗休养工作在规范有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各单位要做好疗休养的计划,按规定确定疗休养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要求确定服务机构;区教育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疗休养工作操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跟踪和反馈,保障教工的休养权益;服务机构要严格根据规定组织疗休养活动,不得在规定之外进行操作。

(三)严格纪律,做好服务。区教育工会要及时汇总各单位疗休养的情况,对疗休养工作建立联系与考核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动态调整提高疗休养服务质量。各单位要选派好领队,确保疗休养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并对疗休养情况及时反馈。要加强对疗休养人员纪律教育,景点内消费一律自理,团队餐桌严禁自带、自购酒水,疗休养期间严禁将景点照片发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确保疗休养工作有序安全开展。不允许借疗休养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允许报销景区费用;不允许以货币、实物、有价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或凭发票报销疗休养费用;不允许携带家属及其他人员参加疗休养。

上述意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闵行区教育系统疗休养安排表

      2、闵行区教育系统疗休养反馈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闵行区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总工会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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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