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闵行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4日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关键是教师队伍。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闵行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中所称的民办学校教师是指在本区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与教育教学辅助性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一、教师队伍和配置

1.加强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完善教师配置。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并加强艺术、体育、思政、心理健康、卫生保健等专职教师配备,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二、教师招录和聘任

3.严格招聘条件。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从业禁止情形。受聘担任校级领导的一般不超过70岁。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民办学校每年930日前上报所有教职工名单至闵行区教育局普教二科、学前科备案。

4.规范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三、教师培训和发展

5.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育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区内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的时间与经费。民办学校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种进修、培训,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6.保障教师职务晋升。民办学校教师申报参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评审办法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教师具备了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参评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职称的教师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且与申报学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申报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教师管理和考核

7.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高尚师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民办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师德培育、监督、考核、激励、惩处机制。

8.确保持证上岗及资格注册。民办学校教师应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教师资格注册。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教师信息的准确。

9.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全面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分配机制。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可作为今后民办学校调整教师工资、职务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合适的分配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10.完善优秀教师表彰机制。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管理,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各级各类竞赛、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的范围。鼓励民办学校建立相应的表彰机制,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教师待遇和福利

11.保障公、民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评先、教育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12.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13.关爱教师身心健康。民办学校应当成立工会组织,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对退休教师做好关爱工作。

14.工龄、教龄计算方式。民办学校教职工聘期内可计算工龄,参加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我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公办学校公开招聘后一经录用,其在民办学校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六、教师权利和监督

15.保障教师民主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学校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教师聘任与解聘、工资福利与奖惩等重大事情应经董(理)事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需经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

16.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民办学校应明确告知教师各项职业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如有违反师德行为,学校可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闵行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加强检查督导评估。建立民办教育行业管理和教育行政监督相结合制度,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管理,教育督导部门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办学绩效评价、责任督学随访等多种形式,加强督导与监管。民办学校违规聘用教职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区教育局依法采取警告、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451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514日印发

 

 

留言

*姓名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验证码  

公众意见

咨询人 意见与建议 回复内容 提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