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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8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20226)、《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11)及《中共闵行区委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闵行区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优化师资配置,建立健全教师流动的长效机制,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闵行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流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闵行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努力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以学区化、集团化办学为依托,加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力度,以教师交流轮岗作为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人才均衡配置的有效途径,探索区域内、学区和集团内教师交流轮岗的长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释放学校办学活力,提升现代教育治理水平,促进闵行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实施对象

闵行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凡55周岁以下的男教师、50周岁以下的女教师均应参加流动。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统筹使用,科学配置、动态调整,从严从紧、提升效益”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区教育局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加大编制的区域统筹力度,严格配置标准,规范报批流程,提升编制使用效益。

2.坚持统筹安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刚性流动与柔性流动相结合、区域均衡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教师交流轮岗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采取绝对流动和相对稳定的举措,循序而上,分类实施,稳慎推进。

四、流动类型

(一)刚性流动

即教师人事关系从流出学校转移到流入学校,开展全职教学。每年按照时间节点,依照工作流程办理教师局内流动。

(二)柔性流动

即教师人事关系相对不变,通过多种形式均衡流转师资,且流动时间1年及以上,具体包括:

1.普通教师流动。由学区或集团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师资和课程的交流共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学区(集团)一方案”, 鼓励学区和集团的核心校、优质校的教师、干部,赴其他成员校交流轮岗、包班上课、教研引领、项目攻关,实行校际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双向交流,切实提升教师流动的实效性。鼓励紧缺学科教师跨校兼教,实施富余学科教师跨学段流动。

2.骨干教师流动。骨干教师分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集团骨干教师、校级骨干教师。骨干教师跨校开展长期教育教学活动,担任市、区级各类教育教学基地、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重要教科研项目领衔人,长期对所带学员及学校开展带教辅导,长期带领团队从事重点项目、课题研究,持续时间不少于2年,经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可视作交流轮岗经历。

3.高端人才流动。申报流动的特级、正高级教师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471)、《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956)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正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流动。

4.组织援派交流。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选派新疆、云南等对口帮扶地区的支教交流,跨区、跨省市挂职交流,以及选派至区级有关单位、教育局职能部门的挂职交流,且通过教育局审批备案。

五、流动目标及比例

流动目标: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每所幼儿园有1名高级教师,每所小学至少有12名高级教师、每所初中高级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每所高中都有1名正高级教师。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通过教师流动,促进学校师资优质均衡,激发闵行区整体教师队伍活力。

流动比例:各集团、学校、幼儿园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20%,其中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刚性流动、柔性流动均纳入以上比例统计范围。

六、保障措施

1.岗位晋升。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相关规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不少于1个学年的初中或乡村学校教学经历;其他教师在申报高级、一级职称评聘、晋升时,有规定流动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申报正高级、特级教师时,对近五年内有规定流动经历的教师优先推荐。对学区和集团的核心校、以及积极参与交流轮岗的优秀学校,在教师招聘、职称申报、岗位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

2.评先培优。在评优评先中,对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优先考虑。申报教育人才称号的教师,同等条件下有规定的交流轮岗经历的优先考虑。

3.选拔任用。将交流轮岗作为干部梯队培养的重要载体,把学区、集团内具备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选拔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纳入后备干部培养计划。

4.绩效激励。对编制和待遇保留在原单位的流动教师,承担工作量由双方学校协商决定,并签订流动协议,明确相关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原单位水平。绩效考核由流入学校与流出学校共同负责,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对在交流轮岗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教育局设立专项予以绩效奖励。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成立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系统内教师的流动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科。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循序推进,分类实施,分工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知晓度,营造正向流动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围绕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流动工作任务。

2.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局相关部门就人才、教师的交流轮岗工作逐步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指导各学区、集团和学校妥善推进交流轮岗工作;各学区、集团办公室会同核心校,认真制定教师交流轮岗方案和细则,与各参与学校保持沟通,妥善安排交流轮岗人员,并做好对学区(集团)内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各学校要规范梳理岗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流动工作计划,科学规范教师流动,完善人员管理,合理安排教育教学任务,发挥流动教师的作用。

3.定期考核评估,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学科教师校际调剂流动机制、教师职务晋升流动机制、教育人才交流机制,制定紧密型学区和集团教师流动管理办法,定期开展交流轮岗考核评估工作,将其纳入示范性学区和集团建设评估标准,以及学校办学综合督导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终绩效考核依据之一,选树一批在流动工作上有创新、有成效的典型,平稳有序推动区域交流轮岗工作。

 

附件:闵行区关于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认定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431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318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关于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教育教学和学术水平类

特指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带头作用的,职称在高级及以上的教师;

二、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类

近五年曾获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教师,如记功、园丁奖、师德标兵、“四有”好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大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区各类人才称号(领军人才、领航人才、骨干人才);区“希望之星”、“论坛之星”、区骨干教师、区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高峰、攻关、种子计划主持人;区名师基地、骨干基地主持人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等;

三、获得各类评比奖项类

近五年曾获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德育等专项评比等第奖的教师,含教学竞赛、论文评选、信息技术成果评比等;

四、后备人才计划培养类

近五年曾入选区级及以上各类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师,如后备干部、骨干后备;名师基地学员、骨干基地学员;高峰、攻关、种子计划基地学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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