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幼儿园: 现将《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年3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闵行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切实解决入园贵问题,让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根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 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相关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质。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闵行区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二)面向大众。幼儿园根据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三)办园规范。3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招生规范,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四)收费合理。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本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9〕95号)相关要求,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为不超过3000元/生/月。 第二章 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程序 第四条 举办者租赁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并与区教育局签订园舍租赁协议的民办幼儿园直接由区教育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舍租赁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园舍租赁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如继续举办,需与闵行区教育局签订新一轮园舍租赁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作为小区配套的园舍,园方应遵循学生入园‘普惠性’原则,严格按本市、本区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自续办协议签订之日起直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园舍租赁协议书》及《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案表》。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外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三章 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程序 第六条 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轮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1.《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公示表、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校车备案资料或无校车说明(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园长及专任教师的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健康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等材料(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联合认定,认定工作于接收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外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通过认定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与区教育局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与奖励 第八条 办园规范优质奖励 (一)通过市示范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通过市一级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通过市二级一类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通过特色课程基地创建或年度检查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小区生专项补贴 (一)根据《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35号)及《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闵府抄〔2018〕265号),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生”进行财政补贴,“小区生”生均经费补贴根据园内“小区生”占比,每生每年4000元—11000元。 (二)建立“小区生”补贴调整机制,即根据民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园舍维修专项补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按园舍建筑面积每平方40元/年缴纳园舍使用租金。区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补贴预算,用于民办园舍的维护和修缮,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促进保教队伍发展 (一)将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发展纳入全区幼儿园队伍建设发展的整体,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评优评先机会,每年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科研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 (二)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在综合奖补中给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支持。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专项审计。所接受的财政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一经发现,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及办学许可资质。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因素提出退出申请的,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园舍将由区教育局收回,非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的普惠性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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