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059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9-07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1〕108号
- 发布日期:2021-09-08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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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年9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闵行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闵财资(2020)7号文件《闵行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闵行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闵行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民工随迁子女学校。 二、职责分工: 1、各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并负责上报年度国有资产计划处置申请及根据计划按处置流程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操作,以有效保障单位教学活动。 2、闵行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单位年度国有资产计划处置申请、现场踏勘及处置申请材料的线上线下审核,以有效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得当。 3、闵行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资产处置表的审批。 4、闵行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 单位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计划。单位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编报计划工作,再结合当年预算批准情况合理制定正式处置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计划上报至管理中心。 (二)具体处置 1、单位申请评估。单位申请一般国有资产的报废,须先填报《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中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学校在资产信息系统提交“国有资产处置预申请”,经主管局和财政局依次审批同意后,学校申请政府采购“评估公司”。原则上每年处置二次国有资产,分别为4月份和9月份,如有特殊情况,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2、单位申报。待报废的国有资产完成评估后,事业单位根据定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生成《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报审批。 3、教育局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事业单位需经过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业单位需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递交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4、资产回收申请。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一般国有资产)申请经审批同意和收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由事业单位填写《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向区财政局申请回收机构。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排序原则确定回收机构,下发《国有资产处置回收机构确定通知书》。 5、资产处置登账收益。事业单位按区财政局确定的回收机构,对经批准报废的一般国有资产进行回收,并于处置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费用的支付、残值的回收及上缴和资产账面核销工作。将以上资产处置相关凭证报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事业单位须确认同类设备到位后才可以处置原有设备。 (三)计划执行工作考核 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单位资产按原计划申报及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计划编报、处置等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将纳入学校绩效评价工作中。 四、有关要求 : 1.编制年度计划。单位在做资产处置计划时,应厉行勤俭节约,物尽其用原则,结合年度预算,科学、合理的进行设备更新与报废。每年1月将处置申请上报管理中心。 2、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是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单位要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做好拟报废资产与新购同类资产衔接,确保教育教学使用需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内控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3、监督管理。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对各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等。 五、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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