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056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5-28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1〕85号
- 发布日期:2021-06-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年5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和《闵行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闵府发〔2018〕20号)等文件规定和相关专题会议要求,结合闵行区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教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办学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五条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局起草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送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核。法制科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八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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