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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日
  • 索引号:SY18000056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5-28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1〕85号
  • 发布日期:2021-06-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52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528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和《闵行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闵府发〔201820)等文件规定和相关专题会议要求,结合闵行区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教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办学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五条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局起草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送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核。法制科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八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1514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  称

 

涉  及

行业领域

 

性  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初  审

(科)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审  查

(科)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征求意见

情  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

意  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

情  况

 

(科)室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签字:        日期:       

(科)室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签字:        日期:

分  管

意  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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