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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教育系统协会及相关民非单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9196

                                                                                        

 

教育系统协会及相关民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教育系统协会及相关民非单位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教育系统协会及相关民非单位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1127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1127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教育系统协会

及相关民非单位管理的规定

 

根据区监察委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闵行教育系统协会和部分相关民非单位规范管理,防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民非单位领域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结合闵行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范围

此次规范管理对象主要针对的是承接和利用公有教育资源,开展公共教育活动的行业协会和民非单位,目前主要包括上海市闵行区成人教育协会、上海市闵行区中小幼德育研究会、上海市闵行区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党建研究会、上海市闵行区教育评估事务所、上海市闵行优生优育优教研究培训中心、上海闵行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研究指导中心等单位。

二、完善管理机制

厘清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民非单位的职能边界,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组织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区教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据职能确定监管科室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利用换届备案审批、年度检查等长效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承担和实施对上述单位的监管职责。

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1、上述协会和相关民非单位要立足于政策变化、肩负职能需要,及时补充新生力量,合理配置决策机构成员,依法定期及时开展换届。换届筹备拟产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理事会成员要向局对口业务科室报备审批。

2、退休领导干部在协会担任主要职务的,既要遵守社会团体方面有关的政策规定,也要遵守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任职不超过两届;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协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按程序提出的协会有关负责人人选,由区教育局党工委负责审核,退休处级干部报区委组织部门审核;协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退休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担任或兼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3、退休领导干部在民非单位担任主要职务的,要遵循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任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数量不得超过1个。

四、规范经费使用

上述协会和相关民非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在经费收取和使用上既要严格遵循自身行业规定,涉及退休领导干部的也要严格遵守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

1、上述单位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费使用清单(主要包括工资薪酬、津补贴、劳务费等人工支出)和工作总结报告每年年底向教育局对口业务科室、举办者进行双重报备,最后由相关科室部门和区民政部门会商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2、退休领导干部在协会任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报酬。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和实际支出。退休领导干部在民非单位任职的,其相关待遇遵从民办教育、民非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上述协会和民非单位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4、上述协会和民非单位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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