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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0]132号

各学校(幼儿园),各单位: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市和本区相关部门关于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本系统经区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都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本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原则
        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功能、职责和任务等因素,进行岗位总量、人员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控制。岗位总量不得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额度。
        (二)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原则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结构优化、高效合理的原则,做到层次分明、组合优化。
        (三)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原则
        各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岗位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教育系统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已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划分为六个等级,按相当于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五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现分为九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是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
        1.各中小学幼儿园等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院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社区学校、成人教育中心参照相应的院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
        2.以管理职责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各类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局相关要求确定。各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级别确定。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
        (1)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六、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根据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符合有关校(园)长的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局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确定。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2)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3)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能出色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显著成绩。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较出色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较好成绩。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能较好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较好成绩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一定成绩。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得到好评。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2.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
        (一)岗位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
        3.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4.教育局对学校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
        5.教育局将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区人保局核准,人保局将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保局备案;
        6.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7.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
        (三)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各单位应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订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确定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时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五)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八、岗位聘用
        (一)各单位的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要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一)区教育局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及时监督,全面负责系统的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保科。
        (二)各单位确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调解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做好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按照要求完成。
        (三)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制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工作安排
        2010年10月22日             召开全系统工作动员布置会
        2010年10月25日--10月29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宣传动员,成立相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学校进行岗位调查,编制岗位说明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制订岗位设置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草案)
        2010年12月1日--12月15日  进一步听取意见,对方案、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2010年12月15日--12月20日 教育局对学校方案进行审核
        2010年12月25日             报区人保局核准
        2011年1月4日--1月7日     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制订实施方案,公布聘用标准和程序
        2011年1月10日--2月        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聘任
        2011年2月--3月             对岗位设置工作进行总结

        附件:闵行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岗位设置  管理  办法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保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闵行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竺建伟    区教育局局长
朱雪平    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  姚计华    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何美龙(执行)区教育局副局长  
黄金龙    区教育工会主席
组 员:  马秀明    区教育局党委组织科科长
施云飞    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赵振新    区教育局人保科科长
朱 竞    区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刘玉英    区教育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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