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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教育局关于转发闵行区十部门《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与处置干预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中小学、中职校、幼儿园:

现将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妇女联合会、共青团闵行区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与处置干预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与处置干预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092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0923日印发

附件:

                                  

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与

处置干预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从业限制等行业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或举报;发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向区检察院反映情况。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应聘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及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作暂缓招录处理。

第三条【行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校车服务提供者;医院、妇幼保健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服务工作机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报告情形】  本办法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其它性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

(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三)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校园欺凌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等非正常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食品、药品、玩具、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出版物、音像制品及网络产品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网吧、KTV等歌舞娱乐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

(十二)其他严重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危险的。

             

第二章 报告流程

 

第五条【报告备案】  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发现24小时内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或举报,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九)至(十二)项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区检察院反映情况。

第六条【先期核实】  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可以开展先期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材料一并提交区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

第七条【证据保存】  教育培训与看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监护侵害、性侵害等不法侵害时,应注意收集未成年人的在校表现、品格行为、同学关系等信息,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应当按照医疗业务流程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按照医疗机构病例书写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记录,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救助管理、救助保护与福利机构、居(村)委及其从业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监护侵害、性侵害等不法侵害时,应注意保存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关系等信息,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旅店、宾馆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暴力殴打等不法侵害的,应当注意登记保存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场所的监控录像,向区公安分局报案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发现其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据,并向区检察院反映时一并提供。

第八条【归口流转】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设置儿童保护专员,统一接收相关从业人员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信息、开展先期核实,经评估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情形的,履行相应的报告与备案程序。 

第九条【审查立案】  区公安分局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调查,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制作笔录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公安分局。

区检察院接到疑似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当的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第十条【侦查取证】  区公安分局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托一站式取证场所开展询问等取证工作,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对于疑难复杂及重大、敏感案件,区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侦查活动。

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一条【通报反馈】  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程序性回复。同时,应当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报案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立案监督】  区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区公安分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区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区公安分局立案,区公安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人身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的,区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区卫健委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或者救治,定点医院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四条【临时照料】  区公安分局发现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及时开展对该儿童监护人的查找工作,并同时通知区民政局负责临时生活照料。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等组织必要时应按规定协助负责临时照料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向未成年人住所地或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十五条【心理疏导】  区妇联、团区委等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对未成年被害人及监护人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舒缓不良情绪及心理压力。

第十六条 【法律帮助】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为未成年受害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诉讼代理及生活安置、监护权转移、户口落实等其他非诉讼方面所涉及的法律帮助。

第十七条【观护帮扶】  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在办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可通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转介司法需求,委托社工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的结对帮扶,一对一提供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八条【生活保障】  对因监护侵害或者监护缺失而导致陷入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受害人及家庭,区民政局应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经济救助或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第十九条【司法救助】  未成年被害人身体遭受创伤亟需医治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条 【监护干预】  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治安处罚或启动建议撤销监护权程序。

            

第四章  日常预防

 

第二十一条【线索发现】  各街镇、居(村)委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线索的排摸和发现,落实对被害未成年人的走访、建档、关爱、救助等日常事务。

各教学机构的学生管理部门应联合法治副校长加强对在校生的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师生增强法治意识,及时发现在校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线索,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各街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其他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及主管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排摸发现、报告及跟踪反馈等工作。

团区委依托团市委12355未成年人维权监督平台转介的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及时跟进、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衔接配合】  区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以及区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区委、卫健委等主管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络员名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区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  司法机关及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必要时,由区公安分局对报案人提供保护。

第二十四条【隐私保护】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旅店、宾馆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面临危险不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监督】  区检察院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对本办法执行、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激励措施】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应及时向其主管单位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相关人员奖励、表彰等。

第二十八条【督促检查】  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九条【印发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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