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闵行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7号令)、《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闵府发〔2017〕25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9】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教育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做出的决定。 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3、行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行政监察和督查落实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先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和落实执行工作。 第二章 决策内容 1、依法或依照上级部门的政策,制定、修订或废止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规定和相关实施意见,特别是关系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以及需要报请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或规定; 2、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制定的教育发展整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的重点规划以及根据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发展项目、重大改革试点项目和实施方案; 3、每年教育发展事业规划以及根据事业规划、新建、合并、撤销学校或相关机构的重大事项,划分、调整公益性幼儿园招生范围、义务教育入学学区,调整学校布局; 4、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每年确定的教育系统实事项目、重点工作、民生指标以及相应的重大措施、实施方案及相配套政策; 5、年度教育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事项,以及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超过3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 6、推荐上报区级以上集体、个人的评优评先、行政奖励,学校办学绩效评定、绩效工资方案等重要事项; 7、办学体制改革、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它重大教育改革项目的事项。 8、教育资产的授权使用、产权转让、变更等重大事项; 9、与其它部门和组织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10、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1、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2、局长可以直接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各职能科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3、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区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广泛、公开地征求、听取各方面代表的意见。采用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对象可以包括: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4、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5、行政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材料完备的,经局长同意后提交行政办公会审议。 6、规范性文件需经合法性审查后才能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7、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凡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审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8、重大行政决策属于“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需报请闵行区教育党工委审议。 9、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的,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10、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和上报。 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与监督 1、纳入区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后评估由决策执行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展,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作为继续实施、修改调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2、行政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3、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