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 现将《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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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 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闵行区委、区府《关于加快推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关于“全面推进闵行区全民健身工作,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要求,闵行区教育局、体育局继续在小学阶段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在探索体教融合新路的同时,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教学成效,确保项目安全、有序、顺利地开展,特制定《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发展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健康第一”理念,逐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以生命教育为主题,丰富学生健身活动内容并让学生掌握自救技能;丰富区本课程内容,培育游泳特色项目学校,不断探索体教融合新路;以德育教育为抓手,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不畏困难的优良品质及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实现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独特功能;以学校为项目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持续推进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结合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尊重学生健身锻炼需求,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以生命教育为主题,以德育教育为抓手,以不断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为目的。 (二)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坚守安全底线,把安全工作放在游泳普及教育首位来抓,确保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安全进行。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学校在委托社会专业组织开展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过程中,要始终把技能掌握作为核心要素来抓,根据项目考核标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的合格率达到上海市游泳普及教育标准;同时,把社会、学校、家庭的满意度作为工作成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自主选择为主原则。根据区体育局审核的“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游泳场馆名单”,采用学校自主择优选择场馆为主。另综合考虑场馆承载能力、各学校开展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层面进行统筹,确定下一年度游泳场馆和培训机构与学校合作的名单。 (五)遵循“就近”原则。为了确保游泳课程有效学习时间,各学校在选择游泳场馆时须遵循“就近”原则,选择的场馆原则上不超过3公里或车程不超过10分钟。 三、实施方式及对象 实施对象为公办学校三年级学生;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以学校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以项目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工作,每个学生接受28次游泳培训课程并达到相应考核标准。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方式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区政府统一指导下,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局、卫健委及各街镇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 “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并指导学校实施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对相关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体育局。 2、设置日常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设立“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成员包含教育局、体育局、财政局、市场局、卫健委、各街镇(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参与学校,承担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监督,统筹协调保险、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等相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3、建立游泳普及项目考评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绩效考核机制,不断促进培训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学校管理能力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增强。 (二)职责分工 1、区教育局 (1)牵头制定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做好学校开展游泳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区体育局加强对学校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处理学校在开展游泳普及教育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指导学校落实并规范使用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并进行跟踪和督导,及时督促整改。 (4)审核学校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确保游泳普及项目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5)加强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掌握项目实施的情况;牵头组织游泳普及项目教学目标考核。 2、区体育局 (1)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培训单位申报流程等一系列制度。 (2)开展检查。每年一次由区体育局牵头组织区教育局、区市场局、区卫健委等职能部门开展场馆安全检查,查找不足,排除隐患;对开放游泳场馆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安全设施和救生员配备情况。 (3)配合区教育局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以及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3、镇、街道、工业区 (1)落实组织协调。协调辖区内符合游泳普及教育的游泳池,积极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对辖区内参与游泳普及教育的学校、培训机构,给予高度关注,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 (2)加快硬件设施建设。以社区体育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推进游泳场馆建设,使之成为地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3)指导经费使用。指导相关学校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学校游泳普及教育经费,规范项目购买服务和实施流程,确保项目推进有序安全。 4、区财政局 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并督促整改。 5、相关参与单位 (1)行业协会。会同主管部门修订游泳普及教育课本教材,同步教学进度,统一达标标准;建立行业规范,完善各项准入标准,协助组织开展游泳普及教育工作。 (2)游泳场馆。加强游泳场馆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在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 (3)培训机构。组织参与游泳普及教育的教练员、救生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常规管理及技能培训;按照课本教材、教学进度科学合理安排教练员、救生人员;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4)市场局、卫健委。每学期游泳课程开始前进行联合检查,做好水质监测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确保游泳场馆各项实施设备和相关指标都达到标准。 6、学校 (1)利用媒体、网络及家长会积极宣传,营造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2)制定本校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3)落实资金、规范使用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经费。所涉采购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按照《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闵财采[2020]12号)执行。 (4)做好游泳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 (5)当发生突发情况时根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教育局、体育局主要领导为组长,镇、街道、工业区分管领导及区教育局、体育局行政分管领导为组员的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各部门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确保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项目持续深入开展 利用媒体、网络、家长会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游泳普及教育的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游泳普及教育的良好氛围,全面推动“人人学会游泳”健身活动长期有效开展。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安全意识 各参与学校、培训机构、游泳池要提高安全意识,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来抓,各部门成立安全应急小组,制定工作预案,并有专人负责,确保无隐患、无事故。 (四)加强考核评估,健全政策机制 为保障游泳普及教育实事工程长效开展,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跨前一步,研究制定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各项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专人负责政策的实施,确保游泳普及教育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六、其他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一、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游泳场馆及人员准入办法 二、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考核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附件一
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 场馆及人员准入办法
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作为闵行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工程,得到了闵行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为使此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经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共同研究,对参与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的场馆进行严格审核,拟定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场馆及人员的准入办法如下。 一、场馆硬件标准 (一)准入条件 1、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及公共卫生许可证;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有“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指导”;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及技术标准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沪府发【2005】21号)《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沪体规文【2019】2号)和《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DB31/890-2015)》规定; 4、根据游泳普及教育要求,游泳池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并严格按照《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游泳普及教育工作; 5、必须获取上海市中、小学生“人人运动 学会游泳”指定场所资质; 6、需取得本年度游泳开放场所年审合格贴花; 7、本年度受到游泳开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处罚或整改的场所不予申报; 8、近三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的不予申报; 9、荣获市先进开放场所可优先考虑; (二)游泳池规格与标准 1、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2、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3、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4、水质卫生、空气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其设备须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200勒克司。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6、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得低于1.5米。 7、游泳池内应当按照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控制游泳培训人数。 8、游泳池应当规范开放服务内容。在场所大门或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本场所的服务承诺事项、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9、游泳池应当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设置专门岗位,并确定专人巡视检查。游泳场所负责人和从事教学、救生、水质、医务、体检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10、场馆要做好学生泳前的健康承诺检验工作,加强卫生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11、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并按照培训班级数配置一定数量的吹风机。(按照一个班级3-4个吹风机配置) 12、有分设的男、女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小于0.5,必须全面铺设防滑地垫。 13、有男、女厕所,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14、游泳场所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规定。 二、场馆人员标准 (一)从事教学人员 准入条件 1、热爱游泳教育事业,思想端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习作风,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遵守场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游泳教员必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职业资格证书和通过本市游泳协会年审,游泳教员每次最多带教12名学员。 5、教学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岗位职责及要求 1、教学人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通过实践履行对社会、学校、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2、注意积累教学经验,进行整理、分析、逐步总结经验,提高游泳教学的科学性。 3、坚持做好学生教学常规工作,创造安全、良好的教学环境。 4、积极与学校、场馆等部门沟通,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使游泳普及教育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其他从业人员 准入条件 1、救生员,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职业资格证和通过市游泳救生协会年审工作。 2、自觉遵守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岗位职责及要求 1、上课前十分钟,救生员必须统一服装,到达指定位置。 2、教学过程中,救生员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其他救生员接替后方可离开。 3、积极与教学人员配合,确保游泳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教学标准 管理要求 1、建立游泳课程工作协调小组,落实联系人,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学生学习情况反馈机制,对学校和巡查人员反馈的游泳安全、教学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2、提高教学人员教学能力,制定学年培训计划,写好周计划和课时计划,按照计划严肃施教,提高教学质量。 3、加强师资培训,定期召开教学人员会议,提高教学水平及职业素养;提高教学人员的执行力,促进教学的有效性;学生游泳学成率与教学人员绩效奖金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4、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反馈至学校,对未达标的学生和学校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附件二
闵行区三年级学生游泳普及教育工作 考核办法
为切实推动闵行区三年级游泳普及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由区体育局、教育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主要对游泳课程实施情况、学生学成指标率、场馆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学校考核原则上每年两次,初定在每年6月、11月进行;场馆检查原则上在每年开展游泳普及课程前。 二、考核对象 各游泳培训场馆、学校。 三、考核方式 (一)体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对游泳场馆进行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结合行业要求随机开展。 (二)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对学校进行考核;每学期最后一课时进行考核检查,教育局组织学校相关人员组成若干组(根据承接场馆数)采用交叉方式检测教学效果。 四、考核内容 (一)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学工作指南(第三版)》(上教委办〔2020〕14号)通知精神,各场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人员健康排查,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场馆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游泳普及课程。 (二)制度规范情况 学校成立游泳普及教育领导小组,形成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等;规范教学流程和教学方式,强化安全责任和对学生的关爱意识。 (三)教学培训目标考核指标 必须完成规定的培训目标,第一学期(14课时):1、所有学生学会一种泳姿;2、85%的学生能完成15米游程。两学期(28课时):1、所有学生学会两种泳姿;2、85%的学生能完成两种泳姿15米游程;3、85%中有30%的学生能完成两种泳姿25米游程。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安全工作将作为承担该校培训俱乐部能否承接新一轮培训任务的红线指标。 (二)游泳普及培训实施的安全、学成率列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第一学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推进情况掌握用;学年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绩效考核运用:1、完成三项指标为A档;2、完成二项指标为B档;3、完成一项指标为C档;4、未达到任何一项指标的为D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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