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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5日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各中小学校

现将《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582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内容

(一)开放范围

1.公办中小学校(含具备条件的分校,不含特殊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2.鼓励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参照要求开放

(二)开放场地

1.学校室外操场、田径场跑道等体育健身场馆和设施。

2.具备开放条件的室内体育健身场馆和设施。

(三)开放时间

每周至少开放21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每天开放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每天开放不少于5.5小时,各学校开放时段相对固定。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四)开放对象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本区社区居民。

二、开放要求

一)实施准入制度

学校要建立并完善入校验证准入制度、向社会个人定时预约开放等管理制度,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14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人员必须由家人陪同。健身团队或组织进校开展活动,应事先在该团队所在居委登记,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通知学校,方可入校开展团队活动。

二)明确开放时间

学校的体育场馆应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并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预约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当与本区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场馆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明确开放人数、场地

各学校根据体育场馆面积、使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人数。学校室外场地设施(如田径场跑道等)要先行开放,室内场馆设施开放由各校提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实行预约管理

市民可通过“随申办・闵行旗舰店”“今日闵行”客户端进行在线预约,可提前三天预约。

五)严格收费管理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除按照规定应免费开放的场所外,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组织管理

(一)管理方式

1.成立管理委员会。在区政府统一指导下,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精神文明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共同组成“闵行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协调管理并指导街镇(莘庄工业区)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工作,并对开放工作督查评估。调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2.确定日常管理职责。区教育局研究制定本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3.推进信息化建设。居民进入学校健身锻炼,实行预约制度,记录居民健身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需确保场馆开放信息化软硬件系统正常运行。

4.建立监督机制。开放学校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和社会对学校开放情况的反映和监督。并建立健身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情节严重者取消入校健身资格。

(二)职责分工

1.区教育局

1)牵头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区体育局加强对学校体育健身场馆开放工作的指导监督、评估与考核。协调处理学校在场地开放服务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3)引导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向社区居民开放,会同街镇(莘庄工业区)审核新开放、暂缓开放学校申请,协助责任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牵头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对预约平台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预约平台正常使用。

5)会同街镇(莘庄工业区)进行学校健身场地开放专项经费使用指导,将志愿者补贴中用于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的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合理安排,加强监管。

2.区体育局

1)对街镇(莘庄工业区)的日常管理机构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配合区教育局开展对学校健身场地开放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以及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3)配合区教育局审核新开放、暂缓开放学校申请,配合做好开放经费预算工作。

4)配合区教育局分析居民健康锻炼数据,指导居民科学健身,推动实现“全民健身”目标。

3.各街镇(莘庄工业区)

1)落实场地开放补贴经费。指导学校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学校体育健身场馆开放专项经费,负责为在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健身锻炼的市民办理意外公众责任保险。

2)加强对居民线上预约进出学校开展体育健身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调解相关纠纷,维护社区居民和相关学校的合法权益。

 4.开放学校

1)积极创造条件向市民开放学校体育健身场地场馆。

2)明确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人员管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3)做好学校开放场地标识,明确开放时间、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遇到校内施工、重大活动等需暂停开放的,应事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线上预约信息及时更新,并提前7天在校门口张贴告示。

4)对学校管理人员、保安、值班志愿者进行上岗培训,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行为。

5)加强学校保安管理,严格实行出示预约码进校健身锻炼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对健身人员在学校健身活动期间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情节严重者取消入校健身资格。

6)负责校内开放场地的日常维护,主动与区教育局街镇、社区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学校体育健身场馆开放规范、有序。

7)新开放学校的申请须于每年1月、6月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核。(原则上当年申报的学校开放经费预算安排在下一年度)。

5.区发改委

会同区教育局做好对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设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业务指导工作。

6.区财政局

配合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经费管理办法,参与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督导,并督促及时整改。

7.区公安分局

主要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以及开放场馆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8.区卫健委 

主要负责本区医疗资源调度学校开放场馆内居民出现身体健康问题需要应急处置时,应及时拨打120救助。

9.区精神文明办

主要负责加强市民进校健身的文明行为教育,引导居民文明健身。

10.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负责“随申办・闵行旗舰店”“今日闵行”客户端的运行,配合区教育局开展学校体育健身场馆向社区开放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媒体多平台宣传矩阵,提供更优质、多元的信息服务。

四、保障措施

闵行人民政府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范畴,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

一)增加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有效供给

区教育局积极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通过探索建设“笼式足球“可移动操场“智能体育馆”等方式,增加校园体育场馆设施的有效供给,夯实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基础。

二)加快场馆开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要会同街镇(莘庄工业区)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具有特长的社区居民参与场馆开放工作的志愿者服务,发挥其在活动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三)完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制度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开放时段治安巡查,做好场馆开放后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积极推进风险防控和安保机制建设,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费投入

区教育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要加大学校场馆设施建设与开放的经费投入保障,多途径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条件。按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日常运转和设施设备维修。

五)积极推进学校开放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

结合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通过线上预约登记等手段,实时记录进入校园锻炼人员的动态信息,加强对校外锻炼人员的管理。

五、安全措施

(一)制定规章。制定并宣传市民文明健身公约,开放学校在开放场地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告示,明确损坏赔偿责任,严禁传染病患者、无行为责任能力者以及携带宠物者进入。同时,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入场地健身锻炼。

(二)例行检查。由开放学校指定专人在开放前对场地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场地安全。由学校保安会同社区民警对开放场地进行治安巡查,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损害场地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入校健身资格,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三)宣传推广。加大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居民养成文明、科学、合理入校健身锻炼方式。及时总结和交流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做法和经验,对绩效突出的街镇和学校加大宣传和进行表扬奖励,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