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201900045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11-29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18〕177号
- 发布日期: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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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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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8〕177号
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闵行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操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操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 2018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操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十三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夯实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成员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工作的基础,让教师下企业实践能按质按量达到部、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依据 1、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教室企业实践规定》,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 2、《上海市“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十三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中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和企业实践要求。 第二条:教师企业实践的内容和要求 1、 本办法约定的参加企业实践教师范围: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成员中等职业学校中按照部、市规定,应该参加企业实践的专业教师。 2、 按照相关要求,专业教师“十三五”期间须参加企业实践10个月,折15学分。新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的企业实践要求,在市教委相关要求确定后执行。专业教师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可以折抵企业实践学分。专业教师参加区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折抵企业实践学分,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奖,按就高原则获得企业实践学分,不重复折抵。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的,主要指导教师(区级竞赛限1名,全国、部市级竞赛限2名)可以参照本规定,折抵企业实践学分,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奖,按就高原则获得企业实践学分,不重复折抵。 3、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专业对口,满足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要求。专业教师须优先完成市中职师资培训中心安排的企业实践要求,计3学分(企业实践2个月); 4、 专业教师参加区级企业实践,应选择专业对口的区实践基地企业实践,计6学分(企业实践4个月)。如本人提出自行联系企业实践,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实践结束后,需参加职教集团组织的企业实践论文(总结)答辩。 5、 专业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企业(专业)实践,计6学分,由学校提出具体实践内容,职教集团备案,会商区教育学院认可后执行。 6、 专业教师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名次、等第奖的,可以折抵企业实践学分。获区级竞赛前三名、二等奖以上奖项可以折抵校级企业实践6学分;获得部市级以上竞赛前六名、三等奖以上奖项可以折抵区级企业实践6学分;获全国大赛前三名,可以折抵校级、区级企业实践各6学分,共计12学分;参加区级以上竞赛,未获奖,可以折抵校级企业实践3学分。 7、 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名次、等第奖的,主要技能指导教师可以折抵企业实践学分。学生获区级竞赛前三名、二等奖以上奖项,技能指导教师(1名)可以折抵校级企业实践3学分;学生获得部市级以上竞赛前六名、三等奖以上奖项,技能指导教师(2名)可以折抵区级企业实践3学分;学生获全国大赛前三名,技能指导教师(2名)可以折抵区级企业实践6学分。 8、 专业教师企业实践的内容,应以技能为重点,提升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鼓励教师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顶岗任职,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与服务创新活动。 9、 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应做好《闵行职教集团教师企业实践日志》,撰写企业实践总结或论文。当年企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向学校主管部门上交《闵行职教集团教师企业实践日志》,归档备查,所在学校应组织专业教师进行企业实践总结交流。闵行职教集团(联盟)牵头组织自行联系企业实践的教师进行企业实践专题论文(总结)答辩,答辩结果反馈各学校。 第三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确定 1、 专业教师参加市级企业实践活动,相关企业实践基地的认定由市中职师资培训中心确定。教师自行联系参加市级基地的企业实践活动,视作参加市级企业实践活动。 2、 闵行区域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由经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根据各成员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合作企业,组织评审,认定“闵行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经认定的“闵行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由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授牌。 3、 鉴于中职学校专业的多样性和发展性,各中职学校或教师个人可联系符合本专业教师特点,基本达到区域中职教师企业实践要求的企业。学校应在教师到该企业实践前,企业应与闵行职教集团(联盟)签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协议,纳入教师实践企业管理。 4、 区域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要求: (1)企业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本行业领域产品或技术、服务有一定的竞争能力,愿意接受教师来企业实践锻炼。 (2)企业的产品生产或技术、服务与学校的专业方向一致,企业提供的实践岗位应具备的技术技能能力与教师的企业实践需要相适应。 (3)企业能为来实践的教师配备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专业带教指导人员。 (4)企业的生产、业务环境安全有序,设备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能得到严格执行。多年来,无重大安全及环保事故发生。 (5)企业管理规范,能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对教师在企业的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 5、 区域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确定由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根据各中职学校的推荐或集团成员企业的自我申报,组织相应专家评审确定。确定的企业,由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授予“闵行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牌匾。 6、 为鼓励企业为教师发展提供实践机会,感谢企业为此投入的资源,凡列入“闵行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企业,将参照上海市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的基地运行管理费补贴。同时,根据教师下企业实践基地的具体人数和实践内容给予企业教师实践培训费,费用标准参照上海市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培训费标准。 第四条:教师下企业实践的管理 1、 各中职学校是教师企业实践目标设定和计划编制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出缺勤、《闵行职教集团教师企业实践日志》、企业实践总结和论文的收集归档,教师企业实践的学分统计等。 2、 实践企业是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的负责主体,应保障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工作条件和技术业务指导,并建立基本的教师实践规章制度,按照要求给予考核评价。鼓励企业根据教师实践的出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假期实践津贴。 3、 闵行职教集团(联盟)是教师企业实践的服务主体,负责协调企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学校与教师实践的计划安排以及组织教师企业实践的总结考评。 第五条:其他 1、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背时,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闵行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内行业管理学校参照本操作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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