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闵行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7〕68号

                                                                                       

 

民办幼儿园: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财【201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提升民办幼儿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四)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三、适用范围

闵行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非营利学前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幼稚园等。

四、财务管理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民办幼儿园应按保育教育费收入的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园舍大修、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三)民办幼儿园应按保育教育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和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善后处理。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幼儿园当年保育教育费收入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四)民办幼儿园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占经常性经费支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工资及福利支出包括:在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等。

(五)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占经常性经费支出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5%。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折旧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绿化费、宣传活动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等。

(六)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占经常性经费支出的比例一般不高于5%。管理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中介评审费、幼儿园决策机构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等。

(七)民办幼儿园应分别在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按照决算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供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基本情况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如实载明民办幼儿园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

五、会计核算规定

(一)各民办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补助资金(包括小区生补贴、园舍维修管理基金、低保家庭子女资助补贴、定额补贴等)必须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受补贴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真实反映民办学校收支状况及财政补贴资金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三)为提高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核算委托第三方记账。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记账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由区教育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规范评估标准,结合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评估和资质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五)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核算应采用电子计算机软件核算。

六、本制度执行

由教育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专项补助项目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项评估检查,根据评估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资质享受相应的补助。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终须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7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