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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教育系统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8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7〕67号

                                                                                        

 

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票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财政票据是指上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发放的由我区教育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教育职能、提供教育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我区教育系统所属单位依法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延时服务费及经报告的各类代办费,义务教育经报告的各类代办费,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费及经报告的各类代办费,分别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其他收款业务均使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内公办学校、直属各事业单位、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

二、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管理 

1.我局计财科受托负责全区公办学校、直属各事业单位票据申领资格审查、票据的购领、缴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我区教育单位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购领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管理,接受我局计财科的监督。

3.票据购领实行“票据台帐”制度,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票据时,需向局计财科提交办学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领票据。使用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出示经核销后的“票据台帐”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4.票据的购领量实行“总数控制、限量供应”管理,局计财科依据使用单位各类票据库存数量,按照实际核销数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票据购领数量。

三、票据的使用、保管工作

1.财政票据购领单位负责本单位购领票据的登记、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2.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对票据实行“专人保管,票款分离”制度,各学校(幼儿园)、单位总务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到局计财科购领财政票据,并登记票据管理台账。学校报账员(或有关业务部门人员)使用票据时向总务主任(或指定人员)领用,并做好相关记录,学校报账员在票据开具后,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收支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要求应及时将收取的款项于当日上缴相关指定银行账户,不得截留、隐瞒、坐支,做到账款相符。

3.财政票据使用者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向局计财科报告;使用票据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在使用时,票据填写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各联单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在市级报刊上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局计财科和局会计核算中心。

4.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将核销后的票据存根妥善保管,按年登记造册,并按票据凭证保管期限保存5至10年。需要销毁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销毁,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5.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细则,设置票据台帐,票据的流转、使用情况有账可查,及时跟踪,各使用人对于未用完的票据应及时返还总务主任(或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各单位不准自行转让、销毁。

四、票据的核销管理

1.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镇教委财务部门为票据的核销管理部门,负责票据与票款的审验核对、票据存根的核销等工作。

2.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镇教委财务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所使用的票据实行“审验核对”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账务处理有关规定,对票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等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验;核对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指定专户,做到账款相符;核查票据存根联与票据记账联是否相符一致,做到票票相符。

3.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镇教委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核销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各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票据台帐”记录,及时掌握票据购领单位的票据库存剩余数,加强购领单位票据库存数的管理,做到票账相符。

4.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镇教委财务部门对票据进行核销后,应在票据封面加盖核销章予以确定,将核销数据记入“票据台帐”,并由核销人签字盖章。

五、票据管理的相关要求

1.区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镇教委财务部门、票据购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部门票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票据管理各项具体操作细则和票据核销定期检查制度,要求制度上墙接受监督。

2.教育局计财科应联合局纪检、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使用单位的购领、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附则

民办教育单位、公办教育单位的非学历教育业务的收款业务使用税务发票,由单位到相关税务所领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票据的使用保管工作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附件:财政票据管理流程图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7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