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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日

各相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相关文件以及《上海市深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工作方案》、《上海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立足本区实际,制定《闵行区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闵行区深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模”有关要求,将购买学位作为规模调控的主要举措之一,进一步优化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

(二)购买学位对象范围

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在统筹考虑区域内学校布局、民办学校公参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协和万源、燎原双语、博世凯、德英乐、七宝外小、上宝中学、文绮中学、尚师初中等八所学校纳入购买学位范围。政府购买的是纳入购买学位学校的所有义务教育学位

(三)购买学位主体

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学位的实施主体,按规定程序规范开展购买学位工作。

(四)购买学位标准

参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标准不含财政支持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因素)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低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学费购买学位,不再向学生收取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差额由学生缴费补足。

(五)预算编制

购买学位经费列入区镇教育部门预算,由区教育局统一编制。区教育局每学期核定民办学校实有学籍的学生人数,按照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校收费情况编制预算。

(六)支出范围

购买学位经费支出应对应本区深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工作要求,在支持学校正常办学的基础上,加强党建引领,落实办学条件达标、规范招生入学、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等,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分红,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购买学位经费。

(七)会计核算

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对购买学位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学校作为经费使用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通过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等合理使用政府购买学位经费。经费收支核算应按《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购买学位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管理与监督

深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加强责任督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指导,确保规范办学。强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全区义务教育质量。

区教育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学位的过程中,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管理,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合理使用政府购买学位的经费。区教育部门承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监管责任,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常规年检的基础上,组织审计,开展对政府购买学位经费的专项检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应予以问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抽逃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的,按规定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九)学校收费管理

根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加强对纳入购买学位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学校的办学收入应用于教育教学等学校正常运转,学校应强化成本管理,保持学费稳定,防止过高收费。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科学合理核定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2117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