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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军人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双拥办

闵教字〔2019193

                                                                                       

各科室:

现将《闵行区关于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关于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双拥办

2019112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闵行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1122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关于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贯彻落实2018年市教委、市双拥办、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关于驻沪部队军人子女中小学就学协调会”“关于驻沪部队集体户口军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专题协商会”会议精神,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房产、部队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或公寓房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一)每年由区教育局确定适当的招生学额,用于部队集体户口军人子女入学。

(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对口公办学校就读。

(三)对于人户分离的军人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或部队驻地入学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域招收生源承受力等因素,每年确定适当的招生计划会商区双拥办,用于人户分离的军人子女。

(四)对于双军人子女入学,参照部队集体户口和人户分离军人子女居住地或部队驻地入学办法执行。

(五)从外地调入本区的军人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原则上转入对口公办学校就读;属于高中阶段且符合上海高考政策的,经教育部门综合测评评估后转入同类高中就读。

三、操作程序

(一)集中受理。每年3月份前,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区双拥办发出公函,同时提供军人子女入学必须的军官证、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及时办理。每年4月前,区双拥办将本年度符合条件需要在本区入学的军人子女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相关材料送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教育单位实际情况和照顾的基本原则形成初步意向后及时反馈区双拥办。

(三)协商落实。区双拥办和区教育局达成协商意见后,教育局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落实军人子女入学相关事宜。

四、具体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当把军人子女入学工作作为军地双拥共建内容,作为双拥模范评选的一项指标,全心全意为军人子女入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所在学校要关心军人子女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对学习有困难的要实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教。

(三)区教育局要组织相应的主题活动,加强对军人配偶和子女的沟通与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