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202100043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11-21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18〕173号
- 发布日期:2018-11-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2019-12-23
- 文件状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8〕173号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5月1日实施),进一步落实《闵行区学校体育健身场地向社区开放管理办法(试行)》(闵教字【2018】117号)的精神,闵行区教育局根据文件精神,将有条件的学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保障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正常的前提下,落实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工作,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现就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对外开放的范围 (一)闵行区域内公办学校(含具备条件的分校,不含特殊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二)闵行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 二、对外开放的方式 (一)学校室外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原则上免费对外开放。 (二)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可以采用委托体育专业机构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社区开放。 (三)公办学校体育场馆在教学时间内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体育教学、锻炼需求,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 三、对外开放的审核和备案 (一) 学校将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采用委托体育专业机构的方式对社区开放的,学校应填写《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后提交给闵行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后简称:管理中心)进行部门内流转初审,普教一科将对学校体育发展需求与学区内教育资源有效应用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学校场馆对外开放的必要性。最后经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由房屋产权方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出租出借的评估报告。 (二)学校应将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场所出租出借的合同等材料报管理中心备案。 四、对外开放的管理 (一)学校是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群众进校锻炼,要求社区居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学校要做好校门口登记工作,凭闵行区居民健康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锻炼场所。 (二)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并建立开放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学校应依靠各街镇成立的“管委会”对开放的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的管理进行指导,确保校园安全和开放工作有序进行。 (三)闵行区教育局对学校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日常的运行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五、对外开放的原则 采取委托社会体育专业机构管理等方式对外开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原则。采取委托社会体育专业机构管理等方式对外开放方案必须经过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二)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在选择社会体育专业机构管理等方式上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具体要求参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校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服务好、信誉好的体育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将合同等材料报管理中心备案。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各校要加强体育场馆开放期间校园安全的管理,特殊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宜对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能与学生活动区域完全隔离的除外)。 (四)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采用社会专业体育机构委托管理方式对外开放的学校必须执行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采用社会专业体育机构委托管理方式的,房屋产权在学校名下的由学校签署合同;房屋产权在教育局名下的由教育局签署合同。 (六)在承租期内,甲方仅对涉及园舍结构安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维修,承租方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设计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装饰材料。 六、对外开放的违规处理 教育局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中发现学校违反工作程序、不执行财务规定的管理,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校法人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派专人负责,对开放工作加强监管; (二)必须做好治安、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 (三)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上课,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房屋结构,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五)不得经营与体育锻炼无关的项目; (六)保护运动器材等设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七)必须做好租金收缴入账,做到收支二条线管理。
附:《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附:
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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