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0034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11-19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18〕168号
- 发布日期:2018-11-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8〕168号
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学生图书杂志征订工作相关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学生图书杂志征订工作相关规定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学生图书杂志征订工作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书刊杂志的征订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8〕4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2016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法〔2016〕33号)、《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中小学教学用书订购规范。严禁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以教育局、下属单位的名义或者个人身份,以书面通知、网络信息、教研、培训等形式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三、教育局下属校外机构只允许代办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和推荐的教育活动材料或相关报刊杂志,但代办工作必须遵守学校(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与评优、竞赛名额以及获奖挂钩。各校所缴代办的材料费原则上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如需委托校外机构代收,征订款必须缴入校外机构财务专户,再由专户汇入报刊杂志发行部门或相关材料发行部门。 四、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教育局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校要加强图书管理工作,对于大宗图书采购工作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要把好图书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 六、教育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自2018年9月开始,无特殊情况不再向学校下发“闵行区学校教育类报刊杂志的征订目录”。 七、各单位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备案制度,明确收费依据。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租金等,不得为其他单位向学生提供商品、服务给予方便而收取费用。 八、教育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教育系统全额统筹使用。各单位应按规定将取得的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帐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对校园长进行“先免职,后调查”的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教育局 2018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