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行政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决策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经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区产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经委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行政决策机制) 行政决策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重大事项必须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日常业务工作按照职责权限逐级负责。监察室对行政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全程监督。坚持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年度(半年)全委工作计划、总结,专项工作计划、总结,全区产业规划或专项产业规划。 (三)全委年度经费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及分解落实、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四)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的安排和动态情况。 (五)工业、商办土地出让条件审核。 (六)国家级、市级、区级等各类政策兑现审核。 (七)紫竹高新区等园区列入区经委预算资金的拨付审核等。 (八)涉及领导提议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行政决策程序) 经委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提出、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一)决策提出。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任交有关职能科室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领导和各职能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主任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决策前,由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包括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拟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三)听取意见。决策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对涉及对外商务合同签订等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先提交法律顾问,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六条(行政决策审定) (一)方案提交。重大决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决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 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当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七条 (行政决策执行)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行政决策公开) 经委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九条(行政决策解释) 本规定由经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决策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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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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