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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商务委员会、闵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加快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楼宇、空间的规划建设和认定管理,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市文创办〔2018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以下简称“示范楼宇”)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楼宇。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以下简称“示范空间”)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示范楼宇和空间的布局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在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指导下,由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楼宇和空间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创办(区经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示范楼宇和空间规划、标准、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示范楼宇和空间认定工作。

区文创办负责示范楼宇和空间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评估、开展季度统计和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配合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示范楼宇和空间的认定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楼宇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示范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示范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60%以上;

3、示范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4、示范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5、示范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在闵行区,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二)申报材料

1、《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业主单位申报应提供楼宇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运营管理单位申报应提供与楼宇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业主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楼宇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加盖公章);

6、楼宇改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审批流程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由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出具的准许开展运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区文创办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文创办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文创办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报楼宇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3、认定。区文创办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被认定的楼宇发文及授牌。

第五条 (示范空间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示范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示范空间已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60%以上;

2、示范空间内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租赁面积应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

3、示范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在闵行区,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为入驻的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法务支撑、政策咨询和资源对接等创新服务。

(二)认定材料

1、《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业主单位申报应提供空间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运营管理单位申报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空间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加盖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区文创办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文创办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文创办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报空间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3、认定。区文创办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被认定的空间发文及授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日常管理)

区文创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已获认定的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开展评估工作,原则上两年一次。主要围绕示范楼宇和空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示范楼宇和空间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示范楼宇和空间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示范楼宇和空间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示范楼宇和空间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重要活动;与区文创办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示范楼宇和空间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示范楼宇和空间应积极配合区文创办开展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楼宇和空间发展规划严重不符合;

3、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区文创办责成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其所对应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第八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空间可优先享受本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空间在运营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处分。

经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1、在市信用信息平台内存在司法和行政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经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空间在申报中提交虚假材料或存在作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后经发现查实,将取消称号并予以公告,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对被取消称号的楼宇和空间,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直至追回已扶持资金。

第九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空间名单、被取消称号的示范楼宇和空间名单,公示评估结果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如对文化创意产业有新的政策要求,以新发布的产业政策为准,对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认定和评估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市级认定)

原则上参与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和楼宇认定的单位,必须为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和楼宇。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申请表》(2020年)

2.《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申请表》(2020年)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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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