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经委规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闵行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闵行区税务局
闵行区投资促进中心 2021年8月27日 闵行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的精准指导,促进园区高端化、集聚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特的产业新生态,根据《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20〕31 号)、《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化落实 “南北联动、双核辐射” 空间发展战略,以 “提升核心优势、深度产城融合” 为主线,以高质量主体培育、高品质载体建设、高水准营商环境、高能级产业体系为目标,聚焦 “4+4” 重点产业领域,紧紧围绕品牌园区建设,以高品质园区建设推动高质量产业发展,实现园区提档增能,加快培育产业特色优势,强化产业高端引领,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打响 “上海制造” 品牌的高端智造核心区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创新、高端发展。立足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瞄准技术前沿和产业高端,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抢抓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机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推进园区经济数字化发展,释放创造潜能,充分发挥闵行先进制造业的集聚能力、配置能力、辐射能力。 坚持科学布局、错位发展。以 “一区两带” 为核心,聚焦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引导各街镇、工业区功能错位、特色发展,培育特色品牌、扩大产业优势拉长产业长板,实现特色更特、优势更优、强项更强。 坚持品牌引领、集聚发展。强化园区品牌建设,引导园区开展科学规划、专业招商、精准服务,形成专业化开发运营的园区运营模式、人才队伍和管理机制,做大做强园区品牌。注重产业发展空间集聚度与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度的有机统一,吸引产业链相关企业,形成集聚效应,不断提升园区集中度和显示度。 坚持逐级培育、梯队发展。建立 “区级培育型特色产业园区 — 区级特色产业园区 —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 的梯队推进和体系培育机制,夯实特色产业园区储备基础,打造后备力量队伍,强化园区特色品牌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示范一批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实施范围)本意见中的产业园区主要指城市开发边界内、城市开发边界外纳入镇总体规划或单元规划中予以保留的有一定建设用地规模的区域范围内,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的各类园区,重点支持闵行 “一区两带” 建设范围内产业特色鲜明、产业效益突出、功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齐全的优秀园区。 第二章 园区认定第五条(认定条件)园区开发建设、招商服务、产出成果等方面需满足以下内容: 1、园区开发建设需满足:(1) 合规性:竣工验收并取得房产权证,园区近三年内,在安全等方面没有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生产型特色产业园区原则上应在规划环评 (区域环评) 范围内。 (2) 规模性: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 30 亩(或用产业规模代替,培育型特色产业园区可放宽至 15 亩)。 (3) 配套性:具备公共食堂、多功能会议室、基本商业配套、健身场地、停车库等服务空间。 (4) 平台性:不少于建筑面积的 50% 用于对关联外项目进行招商引资。 2、园区招商服务需满足:(1) 专属性:具备专门的招商运营及企业服务公司 (或部门)。 (2) 专业性:具备处在运行状态的完备的企业服务系统。 (3) 公共性:具备专门服务主导特色产业的工作站等共享支撑系统或平台。 (4) 绿色性:积极开展智慧建筑、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环保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和应用,督促并协助园区内入驻企业按照环保、安全等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应环评等手续,园区及园区内的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 3、园区产出成果需满足:(1) 特色性:具备 1-2 个主导符合闵行重点产业领域的特色主导产业。 (2) 集聚性:拥有 2-3 家及以上主导产业门类下的龙头骨干企业。 (3) 规模性:主导产业规模占园区产业规模 50% 以上。 (4) 经济性:主导产业领域入驻企业产税率不低于 70%,前一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税收达到闵行新增产业标准的 60% 以上。 第六条(认定程序)1、申请。由区经委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经委提交认定申请。 2、审核。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申报的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综合评价结果,并进行初步排名。区经委组织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分局、区投促中心等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联合会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园区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择优拟定园区名单。对于产业定位清晰、基础设施完善、具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但未能达到 “区级特色产业园区” 评定标准的园区,可列入 “培育型特色产业园区” 队伍进行跟踪服务及引导培育。 3、认定。区经委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公示后,对被认定园区发文,并授予 “闵行区特色产业园区” 称号。 第三章 园区管理第七条(强化评估管理)区经委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分局、区投促中心等部门定期对已获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开展复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主要围绕园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八条(加强梯队培育)对已获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及培育型特色产业园区,建立规范有效的特色产业培育、监测、服务等管理运行机制。加大对培育型特色产业园区指导,坚持好中选好、优中优选,鼓励、培育其成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在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基础上,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加强精准指导,鼓励、推荐其申报创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 第四章 园区扶持对获得区级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加大宣传力度)编入闵行产业地图,作为全区重点产业要素予以宣传推介,鼓励、支持申报创建市级特色产业园。引导、支持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园区。 第十条(支持提容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园区,在满足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现行有效政策及相关程序,申请提高容积率减免增容费等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平台建设)对开展园区公共软硬件改造等相关工作的园区,鼓励申报相应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优化公共服务)推荐全区企业服务工作站向园区延伸,帮助推动开展园区企业服务人员培训、政策宣讲、项目办理、诉求解决等工作,助推园区公共服务专业化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园区,由区市场局按照相应程序视情设立集中注册点。 第十三条(鼓励租税联动)鼓励镇、街道、工业区对园区落实租税联动政策。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应用解释)本意见适用于闵行区域内的园区,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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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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