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旅游局、上海市闵行区粮食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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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39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粮食局自11月8日开始(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周六、周日休息)受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 1、凡在闵行区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申请表》。 闵行区粮食局受理地点:沪闵路6558号505室(粮食管理科),受理电话:64132826,传真电话:64135639,经办人:庄宝仓,邮政编码:201100。 2、《上海市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申请表》也可在上海粮食网(www.shgrain.gov.cn )上的“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申办的具体事宜也可点击“上海粮食网”中“网上办事”栏目。 3、原持有《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的单位,请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到企业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证》,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将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为了方便和进一步了解上海市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申办应具备的条件,特将沪府发[2004]39号文全文登录公布,以便对照办理。 4、举报电话:64139995。
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 ,个体工商户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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