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酒类商品案件调查处理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旅游局、上海市闵行区粮食局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6日

  
一、当事人的听证权和复议权:

1、听证权:

凡被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酒类商品产销许可证或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都应公开听证;

(4)听证由酒类专卖管理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明确一名听证记录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身份;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必须制作笔录,笔录必须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不履行听证义务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复议权:

当事人对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复议申请,应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酒类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承办部门: 闵行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沪闵路6558号510室)
 
承办地址: 莘建东路201号 闵行区办证中心二楼
 
承办人: 黄灏        联系电话: 34120066
 
负责人: 陈荣康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