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要求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发〔2017〕25号)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确定和管理。 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并根据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以下简称年度事项)。 第三条(工作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小组)区经委成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目录管理小组由区经委办公室牵头,党群科、综合规划科组成。 第五条(事项标准)根据《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纳入区经委决策目录实施管理: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区产业布局规划或专项产业规划。 (三)国家级、市级、区级等各类产业政策兑现审核。 (四)紫竹高新区、闵开发、临港浦江国际等园区列入区经委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拨付审核等。 (五)涉及领导提议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事项目录)科室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提出事项目录内容,报送办公室。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事项目录定期调整,由目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年度事项)各科室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申报年度事项。申报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决策进度的时间计划,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事项审核)目录管理小组对各部门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 对符合事项目录范围,科室未申报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 审核过程应征求分管领导对拟订的年度事项的意见,也可征求有关科室意见。 第九条(事项审议)办公室负责将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科室、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事项公布)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办公室印发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事项调整)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经目录管理小组审核,报委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督促指导)办公室应当督促、指导职能科室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2.《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1 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填报科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区经委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附方案)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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