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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委(科学技术协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8日
  • 索引号:SY50000990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3-28
  • 发文字号:闵科委〔2025〕30号
  • 发布日期:2025-03-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科部室、各事业单位: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3月25日经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3月28日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区科委(科协),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从事区科委(科协)指派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区科委(科协)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在区科委(科协)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区科委(科协)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符合公职律师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区科委(科协)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为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处理行政执法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参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科委(科协)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获得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因辞职、退休等原因依法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可以申请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第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

   (二)接受相关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指派或委托参加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工作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培训。

第三章 工作证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向办公室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审批。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工作证,不得涂改、故意毁损或者将工作证转借他人。

因工作证损坏或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辞职、退休、调动时,应当及时交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公职律师脱离单位担任社会律师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办公室视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接受指派从事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时,应当出示公职律师工作证和委托公函。办公室根据需要为其办理委托公函。公职律师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管有关工作材料,并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区科委(科协)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一)公职律师在每年4月底前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二)公职律师工作的考核意见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公职律师对本人公职律师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申请一次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服从相应工作安排,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当年度考核。暂缓年度考核期间,公职律师工作证上交办公室保管。暂缓情形消除后,符合考核条件的继续参与年度考核,返还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其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推优评先、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3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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