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梅陇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2〕9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和《闵行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闵财资〔2019〕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镇级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镇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镇级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镇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镇级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按编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严禁出租、出借。 第四条 梅陇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和梅陇镇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按照职能分工和权限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或备案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出租、出借的,由党政办负责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报财政所备案后实施;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由财政所负责审批,报党政办备案后实施;一般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财政所负责审批。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经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后,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的,使用单位报党政办审批后报财政所备案后实施;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报财政所批准后报党政办备案后实施;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财政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拟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 (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招租底价的评估报告或通过招租平台出租的相关文件;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出租的,需提供委托管理协议。 (八)党政办、财政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后,方可与承租(借)方正式签订租赁(借)合同或协议,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承租人确定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破坏国有资产的行为,加强对承租人的履约评价,做好跟踪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资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对资产租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合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业态要求及期限、租金及收缴意见、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租金的确定方法。 1、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2、资产评估确定招租底价。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党政办、财政所备案,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第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招租方式。 1、公开招租。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资产租赁方案,在闵行区国有集体和农村集体资产招租信息交易系统(ztb.shmh.gov.cn)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2、委托管理。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租金收入上缴国库后,由资产所属部门支付相关出租管理费用。 3、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上述2种招租方式的,须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报经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党政办、财政所,党政办、财政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出租、出借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借)人优先获得租赁(借)权。 第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同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经盖章后报送党政办、财政所。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复同意后,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出租出借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单位应及时变更系统卡片信息。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资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布置要求,提交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报告,报送财政所。 第十八条 党政办和财政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并仍在进行中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本办法下发后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将出租、出借事项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补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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