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文件 闵梅府发〔2024〕21号
关于印发《梅陇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行政执法》的通知
各居、村(含改制): 《梅陇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已经镇长办公会议(第72期 总272期)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梅陇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经集体审理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 本单位指定司法所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四条 案件审理组织 本单位成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集体审理和讨论工作。 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法制分管副镇长、执法事项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司法所及执法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等任成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范围 (一)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 定;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 (六)涉及案件中止、案件撤销; (七)案情复杂、疑难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 (九)案件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再次延期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本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第六条 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等)、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程序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 司法所应在收到承办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单位公职律师及聘请的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参与论证,提出意见。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部门意见。完成审核后,司法所应出具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不符合集体审核和讨论的案件,司法所应当及时告知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符合集体审核和讨论的案件,司法所应当在法制审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集体审理和讨论: (一)会议召开前,由司法所通知列席人员参会时间、地点,并将待讨论案件材料提前送达各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提前了解待讨论案件情况; (二)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收到待讨论案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以上成员主持召开集体审理和讨论会,核实出席人员身份,宣布会议开始; (三)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四)司法所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五)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发表意见,应当明确表示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同意,并阐明理由; (六)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对讨论意见进行合议; (七)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组长归纳意见,最终确定结论性意见; (八)参加案件讨论的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在集体讨论记录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九条 案件审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公正、公平; (四)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案件审理内容 (一)案件主体是否明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案件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七)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八)裁量基准是否合理;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证据,待查实后再次讨论; (三)当事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超出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需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应作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六)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归档 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所发表意见及形成的最终决定,由专人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原件交案件承办部门入卷,复印件留司法所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 记录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人员:
讨论记录:
年 月 日 时
职务: 职务:
一、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
二、法制审核人员介绍审核意见
三、出席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四、领导小组组长归纳意见,最终确定结论性意见
五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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