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00001041
- 主题分类:其他\其他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6-28
- 发文字号:闵梅委办〔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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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文件
闵梅委办〔2024〕9号
中共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梅陇镇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居民区党委、综合党委、基本管理单元社区党委、机关党总支部,各事业单位党(总)支部: 《梅陇镇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梅陇镇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人事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按照《闵行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闵委办发〔2020〕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闵民〔2023〕10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梅陇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梅陇镇各级单位(部门)中的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即在本镇居民区和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本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行为规范 第四条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自觉抵制不良现象。 第五条 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维护国家尊严、政府声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不组织、不参与、不支持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第六条 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七条 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自身良好形象,不做有损社区工作者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第八条 自觉遵守本镇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如有违反本镇相关规章制度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执行《梅陇镇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实施办法》(闵梅委办发〔2021〕5号),除特殊情况外,按规定程序请假,返岗后应及时销假。 第九条 自觉遵守用工单位(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离岗、串岗,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间(含工间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工作时间闲聊或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条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真诚相待、团结和睦。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物,大力提倡勤俭办事原则,提高环保和再利用意识。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三章 人员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镇社工事务所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建立社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全覆盖,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人员精细化管理。 第十三条 社工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违纪惩戒等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聘用的社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统一由镇社工事务所与社工签订。 第十五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全日制就业年龄段成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就业年龄段成员,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一届一签。继续连任的,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招聘纳入、直接纳入、交流调入的社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首签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镇社工事务所向各用工单位(部门)书面征求续聘意见、向社工本人书面征求续签意见,并呈报镇党委审批。批准后,及时完成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续签期限一般为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工本人未及时反馈续签意愿的,镇社工事务所视作其合同期满无续签意愿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工本人保管,一份由镇社工事务所留存归档。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社工全员实行考勤,由用人单位(部门)做好考勤工作。各用人单位(部门)指定考勤员,负责做好员工的出勤、缺勤和请休假情况的记录、汇总、上报及归档工作。考勤员必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真实记录。社工薪酬发放一律以考勤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 (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不上班的; (三)请假期满,不及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返岗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超过规定到岗日期而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五)出勤,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工作的,在上班时间擅自脱岗的; (六)弄虚作假办理各类假期,伪造和私自涂改假单欺骗单位(部门)的; (七)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等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出差、公派学习、培训等逾期不返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用工单位(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日常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工的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考核社工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社工薪酬待遇、调整岗位、等级调整、奖励惩戒、解聘续聘等依据。对考核基本合格与考核不合格人员,采取约谈的方法进行教育。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区级及以上荣誉评选,当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优秀”: (一)热情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创新举措,并取得工作实效的; (四)在带队伍育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表现突出的; (五)积极主动参与各类社会治理培训,增强业务能力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社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 惩戒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按相关规定处理,给予社区工作者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者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奖金。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下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1.社区工作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2.不履行合同约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有损公序良俗的; 4.批评教育后仍我行我素,违反劳动纪律的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部门)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社区工作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发现存在隐瞒违法犯罪前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内容如遇市级、区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会同镇社工事务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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