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陇镇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决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百姓过好日子”的精神,坚持将财政资金更多的用于百姓感受度深的民生保障和城市品质提升等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部门)活动的有序开展,推进活动管理制度的常态化建设,规范活动经费管理,根据《闵行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各项非财政资金,结合工作要求和活动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活动,是指各镇级单位(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主题宣传、招商推介、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活动,经镇政府及上级部门批准,专业职能部门组织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大型体育赛事等除外。 第五条 积极鼓励市场化方式举办活动,政府根据活动的公益性情况给予引导和适当补助;通过企业赞助、冠名捐赠等方式,发挥“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多元化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活动。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六条 开展活动要突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奢侈之风。 第七条 开展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实效性。活动安排应尽量紧凑,活动时间一般为半天,原则上不超出一天。 第八条 开展活动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原则上自行组织,若确有需要,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严格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梅陇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展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区域条件和资源,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特殊和专业场地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条 开展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一条 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严禁借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活动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三重一大审核。原则上不得到外省市开展专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编制活动计划,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应当充分听取配合单位的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活动,应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三重一大会议审核,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伙食费、场地费、专业人员聘用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活动开展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活动开展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原则上应利用本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国有单位等政府场所,也可使用镇村集体经济场所。 (四)专业人员聘用费是指聘请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的相关专业人员费用或安保费用。 (五)资料费是指为活动开展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宣传用品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则上,活动项目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大型活动,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伙食费:按照《关于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住宿费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二)专业人员聘用费、租车费、场地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按照《闵行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活动经费,需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报销程序。各镇级单位(部门)应按照单位财务管理的报销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活动所需经费的报销,应遵循“有项目有预算”的原则,严禁无计划无预算的项目支出。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应当要建立健全体现本部门各类专项活动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开展前、中、后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并针对活动的举办成效、影响力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自身能完成的、缺乏必要性的活动项目,一律不得购买服务;对于实施购买服务的活动项目,要按照《梅陇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并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将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镇纪检监察、镇审计办对各部门的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活动是否报镇政府批准; (三)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和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镇纪检监察、镇审计办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级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活动经费管理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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