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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梅陇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7月3日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文件

闵梅府202418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梅陇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梅陇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73

 

梅陇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6号)、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务仓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闵财资202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梅陇镇财政所(以下简称“镇财政所”)、梅陇镇机管办(以下简称“镇机管办”)监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增加、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管理,但必经办理授权手续。当占有或使用单位的资产发生变更、处置等行为时,必经报告,所有权单位做好资产平台的维护;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镇财政所是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六)监督、指导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汇总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镇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镇机管办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办公用房、公建配套房屋、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产权变动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本镇公建配套房屋的接收、分配和监管。

(三)负责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房屋的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房屋和公务用车的调剂使用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照镇财政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好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六)接受镇财政所和镇机管办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镇财政所、镇机管办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优先通过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予批准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核准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配置标准以内的购置计划,预算单位(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执行项目化管理;配置标准以外的购置计划,预算单位(部门)需按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三重一大”会议程序执行项目化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制定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涉及房屋资产和公务用车事项的,报镇机管办审核后执行上会程序。

(三)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预算时应当附送上述资产统计表、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镇财政所审核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年度预算批复后,资产配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本镇的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调剂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请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三重一大”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镇财政所会同镇机管办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机制,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对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镇财政,镇财政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信息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镇财政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镇财政所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镇财政,镇财政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镇财政所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镇财政所、镇机管办申请调解;镇财政所、镇机管办调解不成的,报镇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镇财政所、镇机管办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调拨(划转)。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镇财政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本区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的。

(三)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需核实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固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做一次盘查,并将盘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财政所。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镇财政所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及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镇财政所、镇机管办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事项审核中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镇财政所、镇机管办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镇财政所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镇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梅陇镇人民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财政所、镇机管办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梅陇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闵梅府办发〔2018〕11号文自本办法生效后同时作废。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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