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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镇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梅陇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4日

    各村(居)委、公司:
    镇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拟订的《关于加强梅陇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镇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梅陇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了加强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闵府办[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加强本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队伍性质和工作职责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以下简称“协管队伍”)是政府出资组建的社会公益性辅助管理组织,辅助公安派出所、房管办、卫生、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居住登记、房屋租赁、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服务事项。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公安等部门对来沪人员采集信息,对常住户籍人口中的“人户分离”人口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基本信息登记,掌握实有人口的动态情况。督促来沪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对拒不办理居住登记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协助房地部门了解掌握地区内房屋租赁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落实对承租人基本信息登记制度,督促租赁双方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对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房屋主管部门。
3﹑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人口管控、计划生育、疾病防控、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税收等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协处工作。
4﹑协助做好有关法律、规章及政策的宣传。
二﹑队伍配置
根据“300-500名来沪人员配备1名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规定,协管队伍配置主要参照辖区来沪人员规模和“人户分离”人员数量,并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确定。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基础管理工作,全镇各村、居委原则上设立一个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并结合公安部“三基”工程建设中有关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进,在各村、居委设立社区警务室,逐步实现警务室与管理服务站“室站合一”,实现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和社区警务工作的有机结合。
三﹑队伍管理
协管队伍在区人口办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镇人口办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公安派出所、房管办、卫生、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一) 镇人口办职责
1﹑按照区人口办的工作部署,在镇政府具体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协管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
2﹑负责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和考核奖惩,落实相关经费、设备、办公用房等保障。
3﹑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细化协管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坚持“综合管理”的原则,组织协管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收、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地区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做好有关情况信息的传递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负责对协管员的检查考核工作。
5﹑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配合公安派出所开展以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办证、高危人群排摸、重点人口管控、房屋租赁为主要内容的治安管理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协管员的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6﹑其他有关本地区协管队伍建设的工作。
(二) 公安派出所职责
1﹑负责协管队伍的日常管理,指导带领协管员做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来沪人员登记办证、高危人群排查、重点人口管控、房屋出租人簿册登记等治安管理工作。做到“房清、户清、人清”和“来登去销”。
2﹑根据区人口办、区公安分局和镇人口办对协管员综合考核的要求,建立治安管理日常考核制度和涉案人员倒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奖惩。
3﹑及时处置协管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协管员治安管理工作月报,在报区公安分局的同时,抄送镇人口办。
(三) 部门职责
公安派出所、房管办、卫生、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对协管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参与对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处置协管员上报的情况信息,维护协管员在协管工作中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经费保障
协管队伍的经费,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协管员实有数,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除市财政定额补助外,不足部分经费(社保费除外)由区、镇按35%、65%比例分级负担。协管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中协管类岗位待遇的标准执行。


梅陇镇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