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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梅陇镇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稿)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各村委会:
    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管理,提高梅陇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07】6号)和闵行区卫生局等四个局联合下发的《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方案》(闵卫办【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农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逐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等基本社会保险,稳定基层卫生队伍,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二、具体措施
    (—)2007年7月1日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村卫生室目前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按照非在编人员统一管理。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各村聘用乡村医生数按村实际人口1~1.2︰1000,配备;超出核定人数的乡村医生可安置到其他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本镇根据各村乡村医生2006年实际总收入情况核定基本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闵行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奖金由镇、村两级共同承担,各村承担每人每年20000元,镇政府承担每人每年8000元,分别打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户,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统一发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医生岗位绩效考核每月发放绩效奖金;其他福利待遇(过节费、高温费、旅游费等)参照非在编人员享受。
    在村委会兼职妇女干部、计划生育干部、卫生干部等工作的乡村医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后等同其他乡村医生待遇,不足部分由各自村委会予以补足。
  退休乡村医生(符合聘用条件)因工作需要返聘使用的,各村委支付薪酬每年不低于12000.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绩效奖金。
    (二)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44号)要求,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范畴。村卫生室的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收入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收入。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乡村医生可纳入社会保险,按照《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07】6号)文件执行。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新参加“镇保”的乡村医生自聘用之日起,由用人单位为其按月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其工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参加“镇保”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月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乡村医生,可以延续缴费至5年;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经费由区财政按照2007年度“镇保”缴费标准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帐户,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已参加“城保”、“镇保”的乡村医生,原有的社会保险缴纳途径不变。
    三、离岗乡村医生的参保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尚未享受“城保”、“镇保”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也可办理参保手续。
    (—)具有本区户籍;
    (二)持有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执业满10年;
    (三)2007年7月1日时,已经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以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由本人申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照闵行区新征地人员标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出资。
    2007年7月1日时,已经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不愿土地处置落实“镇保”的,由区民政府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农保的月养老金依据各镇村的实际情况发放。
    四、梅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聘用乡村医生日期从2007年7月1日起计算。
    五、本意见由梅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陇镇社会保障所、梅陇镇社会救助所负责解释。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