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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流程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为认真做好梅陇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92号)以及其他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范畴

  1.本工作流程所称书面意见,是指镇人大代表向镇人大主席团、相关人大部门提出的,需由本镇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对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对重点议案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办理,其余议案转为书面意见,由镇有关部门承办。

  2.办理书面意见,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办理机构和职责

  3.镇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镇政府各部门,各村、公司书面意见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并沟通、联系上级有关单位协助相关工作推动。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书面意见,报送镇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书面意见可列入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4.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办理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努力提高书面意见的解决率。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代表联名提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书面意见,应该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

  三、分办和承接

  5.镇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镇人大交办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作为唯一主办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作为会办单位共同配合办理。

  在分办工作中遇到落实承办单位困难或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由书面意见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协调落实相关承办单位,或视情提请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按照“指定谁、谁主办”原则,指定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并按照“一案一册”要求,将每件书面意见从接收到办结过程中的文案进行整理、归档。对书面意见表述内容不够清楚的,应及时与代表联系。

  7.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

  四、面商和答复

  8. 承办单位要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在接收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代表面商沟通,详细了解代表提出书面意见的背景、意图和相关要求、建议。面商由主办单位牵头,原则上主办单位责任领导应当参加面商,会办单位按主办单位要求视情参加。面商一般应当面沟通,也可以经代表同意以电话、书信等形式进行。

  9.承办单位要根据面商情况,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办理方案和措施,本着解决问题的宗旨制定答复意见。对书面意见的答复类型要慎重选择、准确定位。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答复类型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见附件1),其中留作参考件需报分管副镇长审核同意。

  10.在书面意见的答复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当走访书面意见提出的代表,走访时应向代表通报目前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代表取得共识后,拟写正式答复。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书面意见,一般由主办单位牵头走访答复,必要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共同走访答复代表。

  多位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书面意见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承办单位可邀请全体或部分代表座谈,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对不同代表提出但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可以进行集体沟通或答复。

  11.承办单位应自书面意见收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办理答复书(附件2),并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交至代表。办理答复书需与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3)一同报至镇人大和镇政府办公室。

  确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处理答复的,应向镇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并及时告知代表。

  如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承办单位必须再作慎重研究,并在时限内再次答复代表,力求代表满意。

  五、办理

  12.承办单位答复后应按照计划切实推进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防止“重答复、轻解决”现象。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以务求实效为目的,以代表满意为标准,使办理工作切实办出高质量、好效果。在答复中已经向代表承诺解决的事项,应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兑现好承诺。

  13.承办单位应在承诺代表的时限内办结书面意见(答复时已经解决的除外)。

  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对原来答复在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因情况发生变化而确实不能解决的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面向代表讲明原因。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14.承办单位在书面意见办理结束或有阶段性结论后,应再次走访代表,将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书面答复代表,得到同意确认后将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报镇人大和镇政府办公室。

  如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开展办理工作,取得代表满意后再结案。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代表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15.承办单位要落实做好历年书面意见的“回头看”工作,对往年未办结的书面意见,要继续跟踪、分析、研究,抓紧办理进度,尽早办结。同时,对往年“留作参考”的书面意见进行梳理,如已经具备办理条件则应更改答复类型,重新开展答复办理工作。

  六、复查和跟踪

  16.书面意见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主动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开展全程跟踪督查,建立日常通报、考核、问责等机制, 有条件的可邀请代表参加。

  17.镇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加大检查、指导和评估力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度,不定期上门走访检查办理质量,对办理进度迟缓、办理质量不高的,或是代表对办理结果、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加以整改。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由镇政府办公室邀请镇人大进行检查验收。

  18.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复查: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的书面意见的代表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19.承办单位在书面意见基本办理完毕后,应于当年年底前向镇人大和镇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办理书面意见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复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打算及建议。总结附跟踪办理的书面意见目录等。

  七、附则

  2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陇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流程》(闵梅府办发〔2012〕12号)即行废止。

  21.本工作流程由镇人大和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答复标准》

  2、《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答复文稿格式》

  3、《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附件1

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答复标准

 

  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答复类型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答复为“已经解决”的,应是答复时所提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将解决的具体情况和结果书面告知代表。

  答复为“正在解决”的,应是答复时所提问题已有解决方案和措施,能在当年内解决。答复时应将具体解决方案和时间进度书面告知代表。“正在解决”件当年底前必须办结并提交结案报告。

  答复为“计划解决”的,应是答复时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并在两至三年内能逐步加以解决。答复时应将解决的基本方案和时间进度书面告知代表。“计划解决”件在办结前每年年底需提交进度报告,办结时需提交结案报告。

  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现行政策规定等原因确实难以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答复时应将具体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代表。“留作参考”件应每年落实“回头看”工作,如果已经具备办理条件则需更改答复类型,重新开展答复办理工作。

 

 

 

 

对梅陇镇     届人大     次会议

     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代表:

你(们)提出的“XXXXXX”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办理结果分为“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四类。


附件3

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编号:

事由


提议人


工作单位


电话


案由:

 

 

 

 

建议: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批    示


 

 

 


当前办理进度

已经

解决


正在

解决


计划

解决


留作参考


难以解决


承办单位(盖章)

 

 

行政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 议 人 对 处 理 结 果 的 意 见

对办理落实

情况的评价

很满意


较满意


一般


较不满意


不满意


办理态度


较好


一般


较差



对答复结果

的态度

同意


理解


保留


不同意,要求重新答复


对办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满意


较满意


一般


较不满意


不满意


所提问题实际解决效果

已经

解决


正在

解决


计划解决


留作

参考


难以

解决


 

 

提议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大主席团意见:

 

 

年    月   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