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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陇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机关各科室(部门),各村、公司及事业单位:

  《梅陇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6月7日镇长办公会议第10期(总114期)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梅陇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五届梅陇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梅陇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标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及闵行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主城区目标愿景,围绕我镇“北优南拓、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努力建设“宜居、宜商、宜业”的新梅陇。

第三条  镇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四条  镇政府在镇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维护镇党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镇党委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镇长,副镇长,镇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各中心及事业单位的主任。

第六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全面工作。镇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镇长委托,由指定的副镇长代行镇长职务。

第七条  副镇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镇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镇政府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八条  镇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镇审计室在镇长和区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镇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镇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镇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动力转换。依托南方商务区、梅陇新中心等重点板块的开发,主动融入“大紫竹”、“大滨江”,同时充分用好区委、区府关于“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平台”和“统筹城市发展平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梅陇区域南北科学分工和融合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南北呼应、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强化政策的公平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整合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深化“网格化 ”综合管理,使城乡发展更加均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均等健全,社会治理更加精准有效,提升城区运行维护、管理品质。坚守安全底线,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监管和预警,提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十三条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深化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促进公共信息和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环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根据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镇政府制定。

镇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镇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镇长办公会议决定,通过后报请区法制办审核。

镇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镇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六条  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和资格管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行政决策

第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请镇党委“三重一大”决定。

第二十条  镇政府各部门提请镇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居、村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一般应组织公众参与。

镇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镇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健全决策信息反馈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镇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镇政府及各部门要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和回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镇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以及广播、报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提出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坚持镇政府重大事项向镇党委报告制度。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其他需要镇党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镇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镇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提高按时办结率、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和检察建议,予以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同时,镇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单位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镇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镇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领导接访、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效能

第三十五条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理顺职责关系,加强部门协同。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镇政府根据经镇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镇政府目标管理要求,每年年初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镇政府已确定的日常工作,由镇长、副镇长分工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镇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领导配合。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镇政府应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升政府各部门的运行效能。

第三十九条  对镇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目标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强化考核评价,形成从目标制定到执行、监督、问效的工作闭环管理。

镇政府办公室和督查部门负责对镇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的跟踪、归集和督查,定期将推进情况报镇政府领导。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办公会议和镇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镇长办公会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精神制定的会议,是镇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副镇长组成,人大主席,党群办、监察室、政府办、财政所行政负责人列席,并邀请镇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十二条  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副镇长、政府办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经镇长确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开。

镇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镇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和部署镇政府的重要工作;审议需向镇党委“三重一大”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镇政府组成部门和居、村、公司事项报告等。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专题会议由镇长或副镇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重要专项问题。

第四十四条  镇长办公会议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长审签。镇政府专题会议由镇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同意后,由镇长审签。

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镇长办公会议,应向镇长请假,列邀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镇政府办公室请假,由镇政府办公室向镇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规格,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凡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全镇性大会,统一由镇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全镇性会议出席范围应根据“职责相关、分工对口、层级对应”的原则合理确定,避免陪会现象;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以镇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区府办有关要求,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格式规范,减少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第四十八条  镇政府各部门报送镇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镇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镇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镇政府领导个人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镇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向镇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十条  镇政府各部门报送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镇政府审批。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镇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向区政府、区府办和区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镇党委、人大审议报告的事项,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同意后,由镇长审签。

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的文件,由镇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分工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同意后,由镇长审签。

第五十二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发文。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镇党委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镇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镇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镇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镇长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区政府报告。副镇长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镇长报告请假。镇政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离沪出差、休假,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六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湾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镇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和政绩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化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三公”经费的使用,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镇政府领导赴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做到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六十四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应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无关的活动,不出席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的庆典活动。未经镇政府批准或统一安排,镇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剪彩、奠基和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工作规范及政府自身建设制度,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镇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届政府任期内,经镇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